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91號上 訴 人 陳怡蓉
紀邦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被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8月7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