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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5號上 訴 人 林峻毅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5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並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