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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銘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足上 訴 人 吳銘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