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1號上 訴 人 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駿閎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被 上訴人 鄭榮禧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複 代理人 洪琬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