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9號聲 請 人 楊孟青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寶島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為被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特別代理人狀之簽名或印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 條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109 年9 月14日提出民事聲請特別代理人狀,聲請為被上訴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惟該書狀具狀人欄僅蓋有「楊文禮」、「林珍妮」之印章,而未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法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