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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49號上 訴 人 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昀上 訴 人 陳濬岳被 上訴 人 陳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49號第二審判決,一部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l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 l00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 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司法院乃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將之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月8日起實施。

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l條、第442條第l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依其上訴狀所載,僅為90萬7000元(67萬7000元+23萬元=90萬7000元),既未逾 150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48l條、第442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