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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99號上 訴 人 陳柏頴訴訟代理人 張克安律師被 上 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陳六合法定代理人 陳介輝 臺中市○○區○○街○○○巷○○○號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公證同意書事件,因事實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履行公證同意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