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47號上 訴 人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間追償電費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1萬322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5257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