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47號上 訴 人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4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257元,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存卷可查。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