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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53號上 訴 人 林水清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被上訴人 盧進享 臺中市西屯區○○區○○○路22之1號被上訴人 紀麗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被上訴人 紀榮義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始變更訴之聲明,本院認事實尚有欠明瞭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下午

3 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