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抗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82號、108年度聲字第183號、108年9月11日108年度聲再字第17號裁定聲請再審,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3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