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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再抗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抗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375號、108年11月15日本院108年度再抗字第6號、108年11月22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440號、108年11月4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389號、108年10月29日本院108年抗字第374 號、108年11月4日本院108年再抗字第4號、108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聲字第1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抗字第375號、108年度再抗字第6號、108年度抗字第440號、108年度抗字第389號、108年抗字第374號、108年再抗字第4號、108年聲字第1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民國109年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