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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再易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 審原 告 祭祀公業吳種德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榮斌等間請求確認派下員身分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 106年度上字第4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1900元(計算式:公業資產總額1億4368萬9803元派下現員426人×再審被告3人=101萬1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647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身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