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52號再審原告 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昀再審原告 陳濬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迪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4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4,8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