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 原告 祭祀公業吳種德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再審 被告 吳榮斌
吳榮崇吳榮武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派下員身分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1,900元(計算式:公業資產總額1億4368萬9803元派下現員426人×再審被告3人=101萬1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6,647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