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蔡秉宸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被上訴人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達被上訴人 林育洲
洪貴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陳報魏錦明之可受送達地址。
三、被上訴人應陳報製作原證三即上證3薪資計算明細表之人其真實姓名及可受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