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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家上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陳達郎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被 上訴人 陳地基

陳達豪陳達成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富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分割方法」欄㈢關於「由陳達郎應受分配部分優先扣償予陳地基而為分別共有」記載,應更正為「由陳達郎應受分配部分優先扣償予陳地基單獨取得後而為分別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陳地基請求就陳曾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務由陳達郎1人負擔,並就陳地基得請求陳曾儉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由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遺產優先扣償予陳地基單獨取得部分毋庸再行分割(見原判決第9頁、第11頁),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分割方法」欄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