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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家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劉虹欐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緯民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66,689元,應徵裁判費9,2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