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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建上更一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2號上 訴 人 閻辰昌(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上 訴 人 陳貴國(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哲瑋律師

林詩涵律師被 上訴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7 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建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0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壹仟貳佰參拾元。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壹仟貳佰參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憲源公司)於民國101 年2月22日與上訴人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下稱閻辰昌)、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竑公司)共同提起本件訴訟,嗣於原審審理期間之103 年3 月14日、15日將本件債權讓與陳貴國,並共同具狀聲請關於憲源公司部分由陳貴國承當訴訟(見原審卷四145 、146 頁),並經被上訴人同意(原審卷四163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銘煌,嗣於108 年9 月2 日變更為許茂新,有被上訴人108 年9 月11日中人字第1080019704號函可憑(見本院卷277 頁),茲據許茂新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273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列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許茂新。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閻辰昌、廣竑公司、憲源公司(下合稱閻辰昌等3 人)組成統包團隊,於94年8 月5 日與被上訴人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中心新建統包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簽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閻辰昌等3 人設計並施作新建管理中心之行政管理局、工商服務區2 棟建築群、基地景觀植栽及相關公共工程等。閻辰昌等3 人依被上訴人之指示辦理變更設計之工項,為等待完成變更設計議價程序而延遲驗收時日,顯可歸責於被上訴人,致閻辰昌等3 人受有如前審判決附表二(為求各審級敘述上一致,爰不重新編號,下稱附表二)所示第24期、第25期全部及第26期自96年11月20日至100 年3 月2 日,與前審附表五至八(下稱附表五至八)所示自98年3 月11日至同年5 月26日、同年7 月

3 日至99年3 月13日之遲延利息損失。又被上訴人於101 年

3 月2 日核發驗收證明書後,即得以未領取之工程款繳納保固金,並於30日內發還工程估驗保留款、物價調整保留款、履約保證金、設計作業餘費,卻遲至同年4 月17日發還,至伊受如附表五至八所示101 年3 月3 日至同年4 月17日之遲延利息損失。另專案管理單位(即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工程司)○○○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分別於

100 年7 月4 日、同年9 月5 日檢送審核同意之第24期物價調整請款書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自應於該日起15日內給付物價調整款,被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13日付款,致閻辰昌等

3 人受有如前審判決附表四(下稱附表四)所示第24期之遲延利息損失。爰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229 、233 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77,575元之判決(上訴人其餘起訴請求部分,業已確定,均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敘)。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6.7條第2 項規定,須待兩造對於變更設計單價議定後,才能辦理估驗計價,且為等待閻辰昌等3 人提送契約變更建議書,及命其等補正文件之缺漏、核對變更項目、提送上級機關審核等,而費時許久,伊於辦理契約變更之作業程序上並無遲延,非可歸責於伊,且伊已於上訴人開立估驗款發票後之15日內付款,並無遲延。又伊於101 年3 月2 日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予上訴人,因上訴人遲未繳納保固保證金,尚不得發還工程估驗保留款、物價調整保留款、履約保證金、設計作業餘費,伊亦無主動將工程未付款轉換為保固保證金之義務,故於101 年4月17日將保留款轉為保固保證金時,才發還上開款項,並未遲延給付。另閻辰昌等3 人向伊請求附表四所示物價調整款,卻遲至100 年11月18日始開立發票,伊依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6.8條約定期限付款,亦未遲延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前述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0,877,575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3,669,879元,及其中4,356,720 元,自101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更審前本院判決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3,033,621 元,及其中2,737,511 元自101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已確定。)

四、兩造審理中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222 、223 、229 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

㈠閻辰昌等3 人共同組成統包團隊,於94年8 月5 日與被上訴

人就系爭工程簽訂系爭契約。由上訴人設計並施作新建管理中心之行政管理區、工商服務區二棟建築群及基地景觀植栽、相關公共工程等。

㈡系爭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於98年12月28日完成議價程序,決標金額為1,270萬元。

㈢系爭工程開工日期為94年8 月5 日,實際完工日期為97年5

月19日,○○○公司於97年5 月21日起至97年7 月21日止進行初驗,依○○○公司97年12月26日函文,上訴人已於97年

8 月24日完成初驗缺失改善,○○○公司於97年10月28日通知完成初驗缺失複查,被上訴人於98年3 月10日起開始辦理正式驗收,且辦理正式驗收期間自98年3 月10日至98年12月29日,系爭工程於99年2 月26日驗收合格。

㈣被上訴人對於附表二、五、六中,除「計息始日」、「付款

日」、「遲延天數」及「遲延利息」以外之欄位,均不予爭執。被上訴人對於附表四中,除了「計息始日」、「遲延天數」及「遲延利息」以外之欄位,均不予爭執。另第24期物價調整款之發票日期應更正為100 年11月18日。

㈤被上訴人對於附表七、八中,除了「計息始日」、「遲延天數」及「遲延利息」以外之欄位,均不予爭執。

㈥若依附表一至附表八利息起算點計算遲延利息之金額,被上訴人對該金額之計算不爭執。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主張因變更設計所生遲延利息部分:

⒈上訴人請求附表二所示系爭工程第24-26 期估驗款實領金

額,自96年11月20日至100 年3 月2 日之遲延利息損失部分:

⑴系爭契約主文第9 條⑴約定估驗款之付款方式為:「每

月依一般條款16.5『按數量單價估驗及計價』辦理估驗、計價作業,乙方(即上訴人)應按核定之時程及格式申請估驗、辦理計價,與每月進度報告同時提送甲方(即被上訴人)辦理」(見原審卷一35頁)。又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6.8條第1 項約定:「承包商應按契約規定之時間及計價方式辦理估驗,每月之月底辦理估驗一次。申請估驗時承包商應備妥其格式經工程司核定之工程估驗計價單(以下簡稱估驗單)、詳細計算書表及進度報告(含預定與實際完成時程之對照表、查驗合格紀錄影本、完成工作之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乙式六份提送工程司審核。工程司應於10日內核定估驗單並予簽證,承包商應按核定之估驗計價金額開具發票或收據,併同上述估驗簽證提請工程司轉請主辦機關於15日內辦理付款」(見原審卷一73頁)。據此,兩造約定系爭工程之估驗款按「數量單價」估驗及計價,付款方式為每月月底辦理估驗計價,由閻辰昌等3 人檢具估驗單、詳細計算書表及進度報告等資料送○○○公司審核簽證後,再開立發票向被上訴人請求於15日內付款。

⑵如按前述程序估驗計價,被上訴人給付各期估驗款期間

末日應為閻辰昌等3 人開立該期發票後之第15日,然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6.7條⑵約定:「如因契約變更而有新增工作項目時,在新增工作項目之單價未議定前,不得申請估驗計價」(見原審卷一72頁背面),而第16.5條第1 項約定:「如契約規定按工程項目之數量、單價計價時,其計價之工作數量及價款,應為圓滿完成經工程司核定之工程項目及數量,按規定計量所得之價款,承包商每月按核定之格式申請估驗,並依16.3『估驗時程及核付比例』之規定辦理計價」(同上頁),亦即閻辰昌等3 人本可按月依完成數量向被上訴人請求估驗付款,惟在變更契約時,須待完成議價程序方可估驗計價,倘發生議價遲延之情事,即應審視議價程序遲誤應歸責於何方。查系爭工程實際完工日期為97年5 月19日,有營繕工程結算表可憑(見原審卷一158 頁),且從營繕工程結算表列入第一次契約變更工程款1,270 萬元,可知變更設計部分業已於上開日期完工,閻辰昌等3 人本得依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6.3條、第16.5條第1 項之約定於該月月底申請估驗計價,惟變更設計部分於98年12月28日方完成議價程序(不爭執事項㈡),依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6.7條⑵之約定,上訴人於該日前,不得申請估驗計價。然系爭契約一般條款16.7條⑵係因系爭工程以「數量單價」估驗及計價,在議價程序完成前,自無施作單價可資辦理估驗計價,此為事理所當然,並非排除被上訴人完工付款之契約義務,故被上訴人本有於完工前完成議價程序之責任,以使閻辰昌等3 人得於完工時得依約請款,尚不得以此條文解釋遽認閻辰昌等

3 人同意被上訴人遲延給付變更設計之估驗款。又被上訴人營建組98年11月3 日之結簽記載:「一、…統包商所陳報之設計圖及預算內容經核可並施工後,因受本局組織法通過及多次修正各組室配置,實屬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符合契約一般條款4.7 主辦機關通知承包商變更契約。…」(見外放之中科管理局內部簽文卷22頁),顯見變更契約係因被上訴人自身組織變更而修正各組室配置,與閻辰昌等3 人無關;且被上訴人自承:為免工程延宕,而在未議定變更設計部分價格前,即請閻辰昌等

3 人先行施作等語(見本院卷167 頁),足見被上訴人係因己身利益(組織變更及避免工程延宕),未完成議價程序即要求閻辰昌等3 人先行施作,更應於完工前完成議價程序,以利遵行契約付款義務;且被上訴人之會計室曾於97年1 月7 日、同年月10日之簽呈中註記:「承辦單位儘速依據採購法等規定辦理驗收及完成變更設計程序,避免日後甲乙雙方爭議」,決行單位意見為:「請營建組速依會計意見辦理」(見前審卷二55-59 頁),更見被上訴人已知應於完工前從速辦妥契約變更設計程序。被上訴人雖辯稱:為等待閻辰昌等3 人提送契約變更建議書,及命其等補正文件之缺漏、核對變更項目、提送上級機關審核等,所生議價程序時間非可歸責於其云云,然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變更契約,並違反正常程序要求閻辰昌等3 人於議價完成前先行施作,則議價程序繁瑣、冗長之不利益,不應歸於閻辰昌等3 人;又被上訴人負有於完工前完成議價程序之責任,實應督促議價程序儘速進行,並排除議價程序障礙,要不得被動等待閻辰昌等3 人提出資料,且被上訴人亦未能舉證閻辰昌等3 人有故意拖延交付審查文件情事,是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工程變更設計部分於98年12月28日方完成議價程序,不可歸責於其云云,實無足採。從而,被上訴人未能於完工前完成變更設計部分之議價程序,致閻辰昌等3 人於完工後無施作單價可資申請估驗計價,於議價程序完成前自無法開立發票向被上訴人請款,因而所生變更設計工程款之請款遲延,當可歸責於被上訴人。

⑶兩造約定系爭工程之估驗款於月底辦理,上訴人自得於

完工日97年5 月19日之月底(即97年5 月31日)檢具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6.8條第1 項所定資料提送○○○公司審核,惟因被上訴人未完成議價程序,以致無法估驗,故應自97年6 月1 日起算因未完成變更設計議價程序而生之遲延期間。上訴人主張自96年11月20日起算遲延日期云云,惟兩造就變更設計之估驗計價並未約定如何分期辦理,自應於變更設計部分完工後請求估驗計價,以利計算,而上訴人主張之上開計息起算日,變更設計部分尚未完工,故本院不採之。又被上訴人於98年12月28日完成變更設計之議價程序,遲延原因消滅,上訴人即得以議定之單價請求被上訴人估驗計價,故被上訴人遲延期間應自97年6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28日止。上訴人主張:因等待完成變更設計議價程序而延遲驗收時日,計息止日應分別至98年1 月20日、98年9 月30日、100年3 月24 日云云,然變更設計部分之估驗款於完工後即得估驗計價,與驗收是否合格無關,無庸等待驗收完成方可請款,上訴人主張應加計遲延驗收時日云云,並無足採。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其他拖延計價情事,則上訴人於98年12月29日即可申請估驗計價而未為之,可歸責於上訴人自身,故此後時間不應計入遲延日期。從而,被上訴人就變更設計估驗款扣除保留款之實領金額12,065,000元(計算式:1,270 萬元95% =12,065,000元),自97年6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28日止,延遲給付576 天,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951,978 元(計算式:12,065,000元5%365 576≒951,978.08,元以下四捨五入)。⑷附表二除變更設計部分外之估驗款(即系爭契約原本施

作部分),上訴人本就可依原本約定數量單價按期申請估驗、計價,並不受變更設計尚未完成議價程序之影響,是此部分請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自應遵照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6.8條第1 項之約定。查閻辰昌等3 人已於97年6 月13日就系爭工程第23期(97年4 月1 日至同年月30日)估驗款檢送資料向○○○公司請求審核,有憲源公司97年6 月13日九七憲(中)字第0970613001號函可憑(原審卷0000-000 頁),是閻辰昌等3 人依約可於97年5 、6 、7 月底檢具相關資料申請就系爭工程第24-26 期除變更設計部分外之估驗款進行估驗計價,參以閻辰昌等3 人分別為系爭工程之設計建築師及施作廠商,有能力將原契約款項與變更設計款項分開申請而不為,其等遲至97年11月6 日、99年1 月27日、100 年1 月26日始分別請領系爭工程第24-26 期除變更設計部分外之估驗款(見原審卷一197 頁背面、200 頁背面、203頁背面),此閻辰昌等3 人自行造成之請款遲延,不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又估驗計價為兩造約定之分期付款方式,與完工後驗收是否遲延無關,上訴人以驗收遲延主張被上訴人負遲延給付估驗款之責,顯屬無據。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第24-25 期除變更設計部分外之估驗款,已於上訴人提送發票日之15日內付款,並無遲延情事,此有發票及匯款證明可稽(見原審卷0000-000 、202頁),而第26期估驗款逾上訴人提送發票日15日之遲延利息,業經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34,257元確定,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除前述遲延利息951,978 元外之其餘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⒉上訴人請求附表五估驗保留款61,269,694元、附表六物價

調整保留款8,052,678 元、附表七履約保證金29,942,700元、附表八設計作業餘費2,506,097 元,自98年3 月11日至同年5 月26日、同年7 月3 日至99年3 月13日之遲延利息損失部分:

⑴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7.4條第1 項約定:「主辦機關應

於本工程正式驗收合格及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且承包商依約繳納保固保證金後30日內,發還工程保留款」(見原審卷一74頁),第20.3條⑸約定:「驗收期限:全部工程竣工後,非因承包商提送竣工文件延誤或初驗及驗收瑕疵改正之原因,主辦機關無法於承包商提送竣工文件之次日起3 個月內完成驗收,該工程之保固期自三個月期滿之次日開始起算」,同條⑹約定:「主辦機關應於驗收合格15日內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予承包商。…主辦機關應於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及承包商依約繳納工程保固保證金後30日內,發還工程保留款、設計作業費餘額、履約保證金餘額及其他應發還承包商之任何款項(見原審卷一78頁)。據此,除因閻辰昌等3 人提送竣工文件延誤或初驗及驗收瑕疵改正外,被上訴人應於閻辰昌等3 人提送竣工文件之次日起3 個月內完成驗收,並於驗收合格15日內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予閻辰昌等

3 人,及在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閻辰昌等3 人依約繳納工程保固保證金後30日內發還估驗保留款、物價調整保留款、履約保證金、設計作業餘費。

⑵系爭工程之正式驗收期間為98年3 月10日至同年12月29

日,有系爭工程驗收紀錄影本在卷可查(原審卷0000-

000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㈢),顯已超出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20.3條⑸約定之3 個月驗收期限。被上訴人雖辯稱:○○○公司初驗結果發現建築部分缺失高達1,071 項,機電部分之缺失高達1,125 項,勢必花費相當多之時間進行正式驗收,其自無義務於3個月內完成驗收云云,然閻辰昌等3 人已於97年8 月24日完成初驗缺失改善,○○○公司亦於同年10月28日完成初驗缺失複查,此有○○○公司97年11月26日(九七)棪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可稽(見原審卷二98頁),則閻辰昌等3 人於初驗複查時已將缺失改善完畢,且有上開之缺失複查資料可供參照,被上訴人實無庸耗費太多時間進行重覆之查驗,縱系爭工程總金額龐大,施作項目繁多,被上訴人於簽約時應有預見,仍與上訴人約定驗收期限為3 個月,被上訴人自應遵守,自不得以前揭所辯而認被上訴人正式驗收程序超出約定3 個月期限係屬合理。又依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20.3條⑸之條文內容,得不計入驗收期間者為提送竣工文件延誤或初驗及驗收瑕疵改正,被上訴人並未能證明閻辰昌等3 人於正式驗收期間有上開情事,自不得徒以正式驗收期間仍發現瑕疵,即可不受兩造約定驗收期間之限制。況被上訴人曾向憲源公司表示正驗缺失改善應辦事項俟第一次變更設計完成議價及簽約後續辦,此有被上訴人98年

7 月23日中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原審卷二

104 頁),可知被上訴人於正式驗收發現瑕疵後,並未要求閻辰昌等3 人立即改善,而是要求閻辰昌等3 人待變更設計部分完成議價程序後再進行改正,惟等待議價程序完成並非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20.3條⑸所定可延長正式驗收期限之事項,是超過正式驗收期限3 個月之時間即98年6 月11日至同年12月29日,顯可歸責於被上訴人,惟本院前審已就98年6 月11日至98年7 月2 日部分命被上訴人給付遲延利息(見前審判決書66-67 頁c 部分),此段期間不再重覆計算,故自98年7 月3 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止,係被上訴人驗收逾時而遲延發還發還估驗保留款、物價調整保留款、履約保證金、設計作業餘費之時日。至上訴人請求自98年3 月11日至同年5 月26日之遲延利息部分,因此段期間屬系爭契約約定之3個月正式驗收期間,不應計入遲延期間,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即非可採。

⑶被上訴人於98年12月29日完成正式驗收,通知閻辰昌等

3 人應於99年1 月28日前改善完畢,且系爭工程驗收合格日為99年2 月26日,有系爭工程驗收紀錄影本及被上訴人99年6 月14日中營字第0990012802號函可憑(原審卷0000-000 頁、卷三95-96 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則自98年12月30日至99年2 月26日,係閻辰昌等3 人就系爭工程缺失改正期間,且變更設計議價程序已於98年12月28日完成,要與等待變更設計議價程序無關,閻辰昌等3 人未完成瑕疵改善,本就不得認為驗收合格,故被上訴人缺失改正時間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98年12月30日至99年2 月26日止之遲延利息,亦屬無據。

⑷系爭工程驗收合格日既為99年2 月26日,加計系爭契約

一般條款第20.3⑹約定之15日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期間,被上訴人於99年3 月14日始生遲延責任。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99年2 月27日至同年3 月13日止之遲延利息,因此段期間屬系爭契約約定之15日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期間,不應計入遲延期間,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

⑸從而,被上訴人自98年7 月3 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止,

計180 日,遲延發還附表五估驗保留款61,269,694元、附表六物價調整保留款8,052,678 元、附表七履約保證金29,942,700元、附表八設計作業餘費2,506,097 元,按週年利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計為2,509,426 元〔計算式:(61,269,694元+8,052,678 元+29,942,700元+2,506,097 元)5%365 180 ≒2,509,426.09,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請求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上訴人請求附表五估驗保留款61,269,694元、附表六物價調

整保留款8,052,678 元、附表七履約保證金29,942,700元、附表八設計作業餘費2,506,097 元,自101 年3 月3 日至同年4 月17日之遲延利息損失部分:

⒈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20.3條⑹約定:「主辦機關應於核發

結算驗收證明書,及承包商依約繳納工程保固保證金後30日內,發還工程保留款、設計作業費餘額、履約保證金餘額及其他應發還承包商之任何款項」(見原審卷一78頁)。據此,被上訴人發還前述款項之期限為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閻辰昌等3 人依約繳納工程保固保證金,如缺一要件,被上訴人發還期限即未屆至,自無庸負遲延責任。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於開出結算驗收證明書後,直接

將履約保證金轉為保固保證金,並發還前述款項云云。然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8.4條⑷B. 約定:「承包商應於主辦機關開出結算驗收證明書後,按主辦機關規定金額辦妥保固保證。主辦機關取得保固保證金後發還履約保證金及保留款。保固保證金亦得以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契約價金代之」(見原審卷一58頁),是被上訴人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後,應由閻辰昌等3 人辦妥保固保證,故閻辰昌等3 人有向被上訴人先提出保固保證金之義務,被上訴人於取得保固保證金後,方有發還前述款項之義務。閻辰昌等3 人既有先行提出保固保證金之義務,縱保固保證金得以履約保證金或未付價金代之,亦應由閻辰昌等3 人主動向被上訴人申請,被上訴人無主動將之轉為保固保證金之義務,蓋如課以被上訴人主動轉換之義務,等同被上訴人先行給付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價金,顯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查被上訴人於101 年3 月2 日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復於同年4 月17日將保留款轉保固保證金,有被上訴人101 年3月2 日中營字第1010004694號函及收據2 張可憑(見原審卷二30頁,卷0000-000 頁),在此之前並無上訴人申請以履約保證金或未付價金代保固保證金之證明,故被上訴人發還前述款項期限應自101 年4 月17日起算30日,非自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日之次日起算,是上訴人請求自

101 年3 月3 日至同年4 月17日之遲延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上訴人請求附表四第24期物價調整款扣除保留款後實領金額7,969,879元之遲延利息損失部分:

⒈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6.6 條第3 項約定:「物價調整款之

支付或扣減,原則併每一期估驗工程款辦理…」(見原審卷一50頁背面),復參以前述第16.8條第1 項約定之估驗計價申請程序,可知閻辰昌等3 人於每月月底辦理估驗時,得併同估驗款請求物價調整款,閻辰昌等3 人應按○○○公司核定之物價調整款金額開立發票或收據併同○○○公司之簽證提請被上訴人於15日內付款。上開每期物價調整款之付款程序,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254 頁),故被上訴人給付各期物價調整款期限末日為閻辰昌等3人按○○○公司核定金額開立發票後之第15日。查○○○公司於100 年9 月5 日核定第24期物價調整款金額(見原審卷一271 頁),閻辰昌等3 人於100 年11月18日開立發票向被上訴人請求第24期物價調整款,有發票影本2 紙可稽(見原審卷一272 頁),依前揭契約條文,被上訴人給付期限末日為同年12月3 日。被上訴人於同年12月13日付款,有存摺內頁影本及匯款明細影本為證(原審卷一207頁、208 頁背面),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300 頁),故被上訴人遲延給付第24期物價調整款9 天,應給付上訴人按週年利5%計算之遲延利息9,826 元〔計算式:(4,470,590元+3,499,289元)5%3659≒9,825.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上訴人主張:○○○ 公司分別於100 年7 月4 日、同年9

月5 日核定第24期物價調整,被上訴人各應於15日內付款云云。然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6.6 條第1 項約定:「承包商申請物價調整款時,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供主辦機關審酌」,故被上訴人就物價調整款之審核,有最後決定之權限,非謂經○○○公司核定後,被上訴人即應依○○○公司核定金額付款。查○○○公司於100 年7 月4日發函表示同意物價調整款辦理估驗(見原審卷一296 頁背面),惟被上訴人於100 年9 月2 日發函向○○○公司表示因有誤差,請於文到7 日修正(見原審卷一270 頁),即被上訴人係行使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6.6 條第1 項之審酌權限,尚不得認其有意拖延不付款之可歸責事由,○○○公司亦就金額調整後於100 年9 月5 日發函建請被上訴人撥付第24期物價調整款(見原審卷一271 頁),益見確有誤差情事,難認被上訴人故意拖延不付款。又依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6.8條第1 項約定及兩造不爭執之物價調整款付款程序,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依○○○公司核定之金額開立發票後15日內付款,非自○○○公司核定後15日內付款,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給付第24期物價調整款分別自○○○公司於100 年7 月4 日、同年9 月5 日發文後15日(即100 年7 月20日、100 年9 月20日)起算遲延利息,即非可採。

㈣小結: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遲延利息3,471,230 元(計

算式:951,978 元+2,509,426 元+9,826 元=3,471,230元)。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229 、233 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471,23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除確定部分外),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前開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463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附表二:

┌────┬─────┬─────────────────────────────┬────┬────┬───┬─────┐│申請日 │開立發票日│ 估驗工程款期別、期間及其金額 │計息始日│利息止日│遲延 │遲延利息 ││ │ ├──┬──────┬──────┬─────┬──────┤ │ │天數 │年息5% ││ │ │期別│請領款項廠商│請款發票金額│保留金額 │實領金額 │ │ │ │ │├────┼─────┼──┼──────┼──────┼─────┼──────┼────┼────┼───┼─────┤│97/11/6 │98/1/7 │24 │憲源營造廠 │7,588,844 │379,442 │7,209,402 │96/11/20│98/1/20 │427 │421,701 ││ │ │ │ │ │ │ │ │ │ │ ││ ├─────┤ ├──────┼──────┼─────┼──────┼────┼────┼───┼─────┤│ │98/1/7 │ │廣竑水電 │31,089,480 │1,554,474 │29,535,006 │96/11/20│98/1/20 │427 │1,727,596 ││ │ │ │ │ │ │ │ │ │ │ │├────┼─────┼──┼──────┼──────┼─────┼──────┼────┼────┼───┼─────┤│99/1/27 │99/2/4 │25 │憲源營造廠 │15,427,719 │771,386 │14,656,333 │96/11/20│98/9/30 │680 │1,365,247 ││ │ │ │ │ │ │ │ │ │ │ ││ ├─────┤ ├──────┼──────┼─────┼──────┼────┼────┼───┼─────┤│ │99/2/4 │ │廣竑水電 │15,074,521 │753,726 │14,320,795 │96/11/20│98/9/30 │680 │1,333,992 ││ │ │ │ │ │ │ │ │ │ │ ││ ├─────┤ ├──────┼──────┼─────┼──────┼────┼────┼───┼─────┤│ │99/2/4 │ │閻辰昌建築師│1,134,875 │ │1,134,875 │96/11/20│98/9/30 │680 │105,714 ││ │ │ │事務所 │ │ │ │ │ │ │ │├────┼─────┼──┼──────┼──────┼─────┼──────┼────┼────┼───┼─────┤│100/1/26│100/2/16 │26 │憲源營造廠 │2,517,670 │125,884 │2,391,787 │96/11/20│100/3/24│1,220 │399,723 ││ │ │ │ │ │ │ │ │ │ │ ││ ├─────┤ ├──────┼──────┼─────┼──────┼────┼────┼───┼─────┤│ │100/2/16 │ │廣竑水電 │10,017,630 │500,882 │9,516,748 │96/11/20│100/3/24│1,220 │1,590,470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6,944,443 ││ │ │ │ │ │ │ │ │ │ │ │└────┴─────┴──┴──────┴──────┴─────┴──────┴────┴────┴───┴─────┘附表四:

┌────┬─────┬──────┬───────────────────────┬────┬────┬──┬────┐│申請日 │監造核轉日│開立發票日或│ 估驗物調款期別、期間及其金額 │計息始日│ 付款日 │遲延│遲延利息││ │ │公文核退日或├──┬──────┬──────┬──────┤ │ │天數│(年息5%)││ │ │通知開立發票│期別│請領款項廠商│請款發票金額│扣除保留款後│ │ │ │ ││ │ │日 │ │ │ │實領金額 │ │ │ │ │├────┼─────┼──────┼──┼──────┼──────┼──────┼────┼────┼──┼────┤│97/7/24 │97/7/29 │98/1/5 │21 │憲源營造廠 │3,375,893 │3,207,098 │97/8/13 │98/1/17 │145 │63,703 ││ ├─────┼──────┤ ├──────┼──────┼──────┼────┼────┼──┼────┤│ │97/7/29 │98/1/3 │ │廣竑水電 │676,028 │642,227 │97/8/13 │98/1/17 │143 │12,581 │├────┼─────┼──────┼──┼──────┼──────┼──────┼────┼────┼──┼────┤│97/11/5 │97/11/11 │98/1/5 │22 │憲源營造廠 │8,369,214 │7,950,755 │97/11/26│98/1/19 │40 │43,566 ││ ├─────┼──────┤ ├──────┼──────┼──────┼────┼────┼──┼────┤│ │97/11/11 │98/1/3 │ │廣竑水電 │6,199,599 │5,889,618 │97/11/26│98/1/19 │38 │30,658 │├────┼─────┼──────┼──┼──────┼──────┼──────┼────┼────┼──┼────┤│100/7/5 │100/7/5 │100/9/2 │24 │憲源營造廠 │4,705,885 │4,470,590 │100/7/20│ │44 │26,946 ││ ├─────┼──────┤ ├──────┼──────┼──────┼────┼────┼──┼────││ │100/7/5 │100/9/2 │ │廣竑水電 │3,683,462 │3,499,289 │100/7/20│ │44 │21,092 │├────┼─────┼──────┼──┼──────┼──────┼──────┼────┼────┼──┼────┤│100/9/5 │100/9/5 │100/11/18 │24 │憲源營造廠 │4,705,885 │4,470,590 │100/9/20│ │59 │36,132 ││ ├─────┼──────┤ ├──────┼──────┼──────┼────┼────┼──┼────││ │100/9/5 │100/11/18 │ │廣竑水電 │3,683,462 │3,499,289 │100/9/20│ │59 │28,282 │├────┼─────┼──────┼──┼──────┼──────┼──────┼────┼────┼──┼────┤│合計 │ │ │ │ │27,010,081 │25,659,577 │ │ │ │262,960 │└────┴─────┴──────┴──┴──────┴──────┴──────┴────┴────┴──┴────┘附表五:

┌────┬─────┬───────────────────────────────┬────┬────┬───┬─────┐│申請日 │開立發票日│ 估驗工程款期別、期間及其金額 │計息始日│付款日 │遲延 │遲延利息 ││ │ ├──┬──────┬───────┬─────┬───────┤ │ │天數 │ 年息5% ││ │ │期別│請領款項廠商│請款發票金額 │保留金額 │實領金額 │ │ │ │ │├────┼─────┼──┼──────┼───────┼─────┼───────┼────┼────┼───┼─────┤│95/6/30 │95/7/4 │1 │憲源營造廠 │74,159,172 │3,707,959 │70,451,213 │97/10/3 │101/4/17│1,292 │656,258 │├────┼─────┼──┼──────┼───────┼─────┼───────┼────┼────┼───┼─────┤│95/7/21 │95/7/26 │2 │憲源營造廠 │57,537,477 │2,876,874 │54,660,603 │97/10/3 │101/4/17│1,292 │509,167 │├────┼─────┼──┼──────┼───────┼─────┼───────┼────┼────┼───┼─────┤│95/8/9 │95/8/23 │3 │憲源營造廠 │22,421,829 │1,121,091 │21,300,738 │97/10/3 │101/4/17│1,292 │198,418 │├────┼─────┼──┼──────┼───────┼─────┼───────┼────┼────┼───┼─────┤│95/9/5 │95/9/7 │4 │憲源營造廠 │78,124,011 │3,906,201 │74,217,810 │97/10/3 │101/4/17│1,292 │691,344 │├────┼─────┼──┼──────┼───────┼─────┼───────┼────┼────┼───┼─────┤│95/10/4 │95/10/19 │5 │憲源營造廠 │65,920,360 │3,296,018 │62,624,342 │97/10/3 │101/4/17│1,292 │583,350 │├────┼─────┼──┼──────┼───────┼─────┼───────┼────┼────┼───┼─────┤│95/11/8 │95/11/10 │6 │憲源營造廠 │33,027,985 │1,651,399 │31,376,586 │97/10/3 │101/4/17│1,292 │292,275 │├────┼─────┼──┼──────┼───────┼─────┼───────┼────┼────┼───┼─────┤│95/12/16│95/12/26 │7 │憲源營造廠 │51,812,422 │2,590,621 │49,221,801 │97/10/3 │101/4/17│1,292 │458,504 ││ ├─────┤ ├──────┼───────┼─────┼───────┼────┼────┼───┼─────┤│ │95/12/26 │ │廣竑水電 │22,239,170 │1,111,959 │21,127,211 │97/10/3 │101/4/17│1,292 │196,802 ││ ├─────┤ ├──────┼───────┼─────┼───────┼────┼────┼───┼─────┤│ │95/12/25 │ │閻辰昌建築師│16,660,000 │833,000 │15,827,000 │97/10/3 │101/4/17│1,292 │147,430 ││ │ │ │事務 │ │ │ │ │ │ │ │├────┼─────┼──┼──────┼───────┼─────┼───────┼────┼────┼───┼─────┤│95/12/22│95/12/28 │8 │憲源營造廠 │118,354,602 │5,917,730 │112,436,872 │97/10/3 │101/4/17│1,292 │1,047,357 ││ ├─────┤ ├──────┼───────┼─────┼───────┼────┼────┼───┼─────┤│ │95/12/28 │ │廣竑水電 │23,719,117 │1,185,956 │22,533,161 │97/10/3 │101/4/17│1,292 │209,898 │├────┼─────┼──┼──────┼───────┼─────┼───────┼────┼────┼───┼─────┤│96/3/10 │96/3/14 │9 │憲源營造廠 │1,252,897 │62,645 │1,190,252 │97/10/3 │101/4/17│1,292 │11,087 ││ ├─────┤ ├──────┼───────┼─────┼───────┼────┼────┼───┼─────┤│ │96/3/14 │ │廣竑水電 │8,547,941 │427,397 │8,120,544 │97/10/3 │101/4/17│1,292 │75,643 │├────┼─────┼──┼──────┼───────┼─────┼───────┼────┼────┼───┼─────┤│96/4/4 │96/4/13 │10 │憲源營造廠 │33,575,273 │1,678,763 │31,896,510 │97/10/3 │101/4/17│1,292 │297,118 ││ ├─────┤ ├──────┼───────┼─────┼───────┼────┼────┼───┼─────┤│ │96/4/13 │ │廣竑水電 │12,334,390 │616,719 │11,717,670 │97/10/3 │101/4/17│1,292 │109,151 │├────┼─────┼──┼──────┼───────┼─────┼───────┼────┼────┼───┼─────┤│96/5/8 │96/5/21 │11 │憲源營造廠 │18,855,328 │942,766 │17,912,562 │97/10/3 │101/4/17│1,292 │166,857 ││ ├─────┤ ├──────┼───────┼─────┼───────┼────┼────┼───┼─────┤│ │96/5/21 │ │廣竑水電 │12,929,115 │646,456 │12,282,659 │97/10/3 │101/4/17│1,292 │114,414 ││ ├─────┤ ├──────┼───────┼─────┼───────┼────┼────┼───┼─────┤│ │96/5/29 │ │閻辰昌建築師│2,380,000 │119,000 │2,034,900 │97/10/3 │101/4/17│1,292 │21,061 ││ │ │ │事務 │ │ │ │ │ │ │ │├────┼─────┼──┼──────┼───────┼─────┼───────┼────┼────┼───┼─────┤│96/6/24 │96/5/29 │12 │廣竑水電 │23,063,296 │1,153,165 │21,910,131 │97/10/3 │101/4/17│1,292 │204,094 ││ │ │ │ │ │ │ │ │ │ │ │├────┼─────┼──┼──────┼───────┼─────┼───────┼────┼────┼───┼─────┤│96/7/13 │96/7/20 │13 │廣竑水電 │24,827,286 │1,241,364 │23,585,922 │97/10/3 │101/4/17│1,292 │219,704 │├────┼─────┼──┼──────┼───────┼─────┼───────┼────┼────┼───┼─────┤│96/8/24 │96/9/1 │14 │憲源營造廠 │1,277,185 │63,859 │1,213,326 │97/10/3 │101/4/17│1,292 │11,302 ││ ├─────┤ ├──────┼───────┼─────┼───────┼────┼────┼───┼─────┤│ │96/9/2 │ │廣竑水電 │10,688,843 │534,442 │10,154,401 │97/10/3 │101/4/17│1,292 │94,589 │├────┼─────┼──┼──────┼───────┼─────┼───────┼────┼────┼───┼─────┤│96/9/19 │96/9/28 │15 │憲源營造廠 │6,828,591 │341,429 │6,487,162 │97/10/3 │101/4/17│1,292 │60,428 ││ ├─────┤ ├──────┼───────┼─────┼───────┼────┼────┼───┼─────┤│ │96/9/28 │ │廣竑水電 │26,494,734 │1,324,736 │25,169,997 │97/10/3 │101/4/17│1,292 │234,460 │├────┼─────┼──┼──────┼───────┼─────┼───────┼────┼────┼───┼─────┤│96/10/26│96/11/13 │16 │憲源營造廠 │15,167,430 │758,372 │14,409,058 │97/10/3 │101/4/17│1,292 │134,221 ││ ├─────┤ ├──────┼───────┼─────┼───────┼────┼────┼───┼─────┤│ │96/11/13 │ │廣竑水電 │5,971,427 │298,571 │5,672,856 │97/10/3 │101/4/17│1,292 │52,843 │├────┼─────┼──┼──────┼───────┼─────┼───────┼────┼────┼───┼─────┤│96/11/30│96/12/4 │17 │憲源營造廠 │17,034,341 │851,717 │16,182,624 │97/10/3 │101/4/17│1,292 │150,742 ││ ├─────┤ ├──────┼───────┼─────┼───────┼────┼────┼───┼─────┤│ │96/12/4 │ │廣竑水電 │23,683,305 │1,184,165 │22,499,140 │97/10/3 │101/4/17│1,292 │209,581 │├────┼─────┼──┼──────┼───────┼─────┼───────┼────┼────┼───┼─────┤│96/12/10│97/1/2 │18 │憲源營造廠 │26,257,733 │1,312,886 │24,944,847 │97/10/3 │101/4/17│1,292 │232,363 ││ ├─────┤ ├──────┼───────┼─────┼───────┼────┼────┼───┼─────┤│ │97/1/2 │ │廣竑水電 │17,275,212 │863,760 │16,411,451 │97/10/3 │101/4/17│1,292 │152,874 │├────┼─────┼──┼──────┼───────┼─────┼───────┼────┼────┼───┼─────┤│97/1/10 │97/1/23 │19 │憲源營造廠 │41,099,985 │2,054,999 │39,044,986 │97/10/3 │101/4/17│1,292 │363,707 ││ ├─────┤ ├──────┼───────┼─────┼───────┼────┼────┼───┼─────┤│ │97/1/23 │ │廣竑水電 │24,501,233 │1,225,062 │23,276,171 │97/10/3 │101/4/17│1,292 │216,819 │├────┼─────┼──┼──────┼───────┼─────┼───────┼────┼────┼───┼─────┤│97/2/19 │97/2/26 │20 │憲源營造廠 │33,602,783 │1,680,139 │31,922,644 │97/10/3 │101/4/17│1,292 │297,362 ││ ├─────┤ ├──────┼───────┼─────┼───────┼────┼────┼───┼─────┤│ │97/2/26 │ │廣竑水電 │24,045,403 │1,202,270 │22,843,133 │97/10/3 │101/4/17│1,292 │212,785 ││ ├─────┤ ├──────┼───────┼─────┼───────┼────┼────┼───┼─────┤│ │97/2/26 │ │閻辰昌建築師│2,380,000 │119,000 │2,034,900 │97/10/3 │101/4/17│1,292 │21,061 ││ │ │ │事務 │ │ │ │ │ │ │ │├────┼─────┼──┼──────┼───────┼─────┼───────┼────┼────┼───┼─────┤│97/3/31 │97/4/3 │21 │憲源營造廠 │49,307,990 │2,465,400 │46,842,590 │97/10/3 │101/4/17│1,292 │436,342 ││ ├─────┤ ├──────┼───────┼─────┼───────┼────┼────┼───┼─────┤│ │97/4/3 │ │廣竑水電 │30,681,105 │2,465,400 │29,147,050 │97/10/3 │101/4/17│1,292 │436,342 │├────┼─────┼──┼──────┼───────┼─────┼───────┼────┼────┼───┼─────┤│97/5/13 │97/5/15 │22 │憲源營造廠 │26,072,228 │1,303,611 │17,043,220 │97/10/3 │101/4/17│1,292 │230,721 ││ ├─────┤ ├──────┼───────┼─────┼───────┼────┼────┼───┼─────┤│ │97/5/15 │ │廣竑水電 │16,339,094 │816,955 │10,680,743 │97/10/3 │101/4/17│1,292 │144,590 │├────┼─────┼──┼──────┼───────┼─────┼───────┼────┼────┼───┼─────┤│97/6/13 │97/7/1 │23 │憲源營造廠 │20,515,491 │1,025,775 │16,542,944 │97/10/3 │101/4/17│1,292 │181,548 ││ ├─────┤ ├──────┼───────┼─────┼───────┼────┼────┼───┼─────┤│ │97/7/1 │ │廣竑水電 │4,085,380 │204,269 │3,294,302 │97/10/3 │101/4/17│1,292 │36,153 │├────┼─────┼──┼──────┼───────┼─────┼───────┼────┼────┼───┼─────┤│97/11/6 │98/1/7 │24 │憲源營造廠 │7,588,844 │379,442 │7,209,402 │97/10/3 │101/4/17│1,292 │67,156 ││ ├─────┤ ├──────┼───────┼─────┼───────┼────┼────┼───┼─────┤│ │98/1/7 │ │廣竑水電 │31,089,480 │1,554,474 │29,535,006 │97/10/3 │101/4/17│1,292 │275,121 │├────┼─────┼──┼──────┼───────┼─────┼───────┼────┼────┼───┼─────┤│99/1/27 │99/2/4 │25 │憲源營造廠 │15,427,719 │771,386 │14,656,333 │97/10/3 │101/4/17│1,292 │136,525 ││ ├─────┤ ├──────┼───────┼─────┼───────┼────┼────┼───┼─────┤│ │99/2/4 │ │廣竑水電 │15,074,521 │753,726 │14,320,795 │97/10/3 │101/4/17│1,292 │133,399 │├────┼─────┼──┼──────┼───────┼─────┼───────┼────┼────┼───┼─────┤│100/1/26│100/2/16 │26 │憲源營造廠 │2,517,670 │125,884 │2,391,787 │97/10/3 │101/4/17│1,292 │22,280 ││ │ │ │ │ │ │ │ │ │ │ ││ ├─────┤ ├──────┼───────┼─────┼───────┼────┼────┼───┼─────┤│ │100/2/16 │ │廣竑水電 │10,017,630 │500,882 │9,516,748 │97/10/3 │101/4/17│1,292 │88,649 ││ │ │ │ │ │ │ │ │ │ │ │├────┼─────┼──┼──────┼───────┼─────┼───────┼────┼────┼───┼─────┤│合計 │ │ │ │1,206,767,028 │61,269,694│1,129,876,103 │ │ │ │ ││ │ │ │ │ │ │ │ │ │ │ │├────┴─────┴──┴──────┴───────┴─────┴───────┼────┼────┼───┼─────┤│本件計算式: │ │ │ │ ││上開各期保留款共計61,269,694元-保固金總額26,928,012元=34,341,682元 │97/10/3 │101/4/17│1,292 │6,078,007 │└──────────────────────────────────────────┴────┴────┴───┴─────┘附表六:

┌────┬─────┬────────────────────────────────────┬────┬────┬───┬─────┐│申請日 │開立發票日│ 估驗物調款期別、期間及其金額 │計息始日│付款日 │遲延 │遲延利息 ││ │ ├──┬──────┬──────┬──────┬─────┬──────┤ │ │天數 │年息5% ││ │ │期別│發票號碼 │請領款項廠商│請款發票金額│保留金額 │實領金額 │ │ │ │ │├────┼─────┼──┼──────┼──────┼──────┼─────┼──────┼────┼────┼───┼─────┤│95/8/10 │95/8/22 │1 │ │憲源營造廠 │9,152,103 │457,605 │8,694,498 │97/10/3 │101/4/17│1,292 │80,990 │├────┼─────┼──┼──────┼──────┼──────┼─────┼──────┼────┼────┼───┼─────┤│95/9/5 │95/9/7 │2 │P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1,796,309 │89,815 │1,706,494 │97/10/3 │101/4/17│1,292 │15,896 │├────┼─────┼──┼──────┼──────┼──────┼─────┼──────┼────┼────┼───┼─────┤│95/10/4 │95/10/11 │3 │P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6,158,337 │307,917 │5,850,420 │97/10/3 │101/4/17│1,292 │54,497 │├────┼─────┼──┼──────┼──────┼──────┼─────┼──────┼────┼────┼───┼─────┤│95/12/8 │95/12/8 │4 │Q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5,394,599 │269,730 │5,124,869 │97/10/3 │101/4/17│1,292 │47,739 │├────┼─────┼──┼──────┼──────┼──────┼─────┼──────┼────┼────┼───┼─────┤│95/12/12│95/12/20 │5 │Q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2,880,557 │144,028 │2,736,529 │97/10/3 │101/4/17│1,292 │25,491 │├────┼─────┼──┼──────┼──────┼──────┼─────┼──────┼────┼────┼───┼─────┤│96/1/16 │96/1/19 │6 │R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4,807,093 │240,355 │4,566,738 │97/10/3 │101/4/17│1,292 │42,540 ││ ├─────┤ ├──────┼──────┼──────┼─────┼──────┼────┼────┼───┼─────┤│ │96/1/19 │ │RU00000000 │廣竑水電 │2,063,324 │103,166 │1,960,158 │97/10/3 │101/4/17│1,292 │18,259 │├────┼─────┼──┼──────┼──────┼──────┼─────┼──────┼────┼────┼───┼─────┤│96/2/9 │96/2/13 │7 │R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10,831,154 │541,558 │10,289,596 │97/10/3 │101/4/17│1,292 │95,848 ││ ├─────┤ ├──────┼──────┼──────┼─────┼──────┼────┼────┼───┼─────┤│ │96/2/13 │ │RU00000000 │廣竑水電 │2,170,641 │108,532 │2,062,109 │97/10/3 │101/4/17│1,292 │19,209 │├────┼─────┼──┼──────┼──────┼──────┼─────┼──────┼────┼────┼───┼─────┤│96/4/4 │96/4/13 │8 │S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131,605 │6,580 │125,025 │97/10/3 │101/4/17│1,292 │1,165 ││ ├─────┤ ├──────┼──────┼──────┼─────┼──────┼────┼────┼───┼─────┤│ │96/4/13 │ │SU00000000 │廣竑水電 │897,877 │44,894 │852,983 │97/10/3 │101/4/17│1,292 │7,946 │├────┼─────┼──┼──────┼──────┼──────┼─────┼──────┼────┼────┼───┼─────┤│96/4/30 │96/5/2 │9 │T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4,067,842 │203,392 │3,864,450 │97/10/3 │101/4/17│1,292 │35,998 ││ ├─────┤ ├──────┼──────┼──────┼─────┼──────┼────┼────┼───┼─────┤│ │96/4/30 │ │SU00000000 │廣竑水電 │1,494,384 │74,719 │1,419,665 │97/10/3 │101/4/17│1,292 │13,224 │├────┼─────┼──┼──────┼──────┼──────┼─────┼──────┼────┼────┼───┼─────┤│96/6/5 │96/6/13 │10 │T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2,284,491 │114,224 │2,170,267 │97/10/3 │101/4/17│1,292 │20,216 ││ ├─────┤ ├──────┼──────┼──────┼─────┼──────┼────┼────┼───┼─────┤│ │96/6/15 │ │TU00000000 │廣竑水電 │1,566,478 │78,324 │1,488,154 │97/10/3 │101/4/17│1,292 │13,862 │├────┼─────┼──┼──────┼──────┼──────┼─────┼──────┼────┼────┼───┼─────┤│96/8/7 │96/8/23 │11 │UU00000000 │廣竑水電 │2,794,217 │139,711 │2,654,506 │97/10/3 │101/4/17│1,292 │24,727 │├────┼─────┼──┼──────┼──────┼──────┼─────┼──────┼────┼────┼───┼─────┤│96/9/13 │96/9/20 │12 │VU00000000 │廣竑水電 │3,422,476 │171,124 │3,251,352 │97/10/3 │101/4/17│1,292 │30,287 │├────┼─────┼──┼──────┼──────┼──────┼─────┼──────┼────┼────┼───┼─────┤│96/11/2 │96/11/16 │13 │W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226,533 │11,327 │215,206 │97/10/3 │101/4/17│1,292 │2,005 ││ ├─────┤ ├──────┼──────┼──────┼─────┼──────┼────┼────┼───┼─────┤│ │96/11/16 │ │WU00000000 │廣竑水電 │1,895,872 │94,793 │1,801,079 │97/10/3 │101/4/17│1,292 │16,777 │├────┼─────┼──┼──────┼──────┼──────┼─────┼──────┼────┼────┼───┼─────┤│96/12/4 │96/12/17 │14 │W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1,077,940 │53,897 │1,024,043 │97/10/3 │101/4/17│1,292 │9,539 ││ ├─────┤ ├──────┼──────┼──────┼─────┼──────┼────┼────┼───┼─────┤│ │96/12/17 │ │WU00000000 │廣竑水電 │4,182,374 │209,119 │3,973,255 │97/10/3 │101/4/17│1,292 │37,011 │├────┼─────┼──┼──────┼──────┼──────┼─────┼──────┼────┼────┼───┼─────┤│96/12/27│97/1/9 │15 │X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4,854,221 │242,711 │4,611,510 │97/10/3 │101/4/17│1,292 │42,957 ││ ├─────┤ ├──────┼──────┼──────┼─────┼──────┼────┼────┼───┼─────┤│ │97/1/9 │ │XU00000000 │廣竑水電 │4,590,996 │229,549 │4,361,447 │97/10/3 │101/4/17│1,292 │40,627 │├────┼─────┼──┼──────┼──────┼──────┼─────┼──────┼────┼────┼───┼─────┤│97/1/7 │97/1/25 │16 │X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4,215,750 │210,788 │4,004,962 │97/10/3 │101/4/17│1,292 │37,307 ││ ├─────┤ ├──────┼──────┼──────┼─────┼──────┼────┼────┼───┼─────┤│ │97/1/25 │ │XU00000000 │廣竑水電 │2,773,582 │138,679 │2,634,903 │97/10/3 │101/4/17│1,292 │24,544 │├────┼─────┼──┼──────┼──────┼──────┼─────┼──────┼────┼────┼───┼─────┤│97/1/31 │97/2/13 │17 │X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6,598,530 │329,926 │6,268,604 │97/10/3 │101/4/17│1,292 │58,392 ││ ├─────┤ ├──────┼──────┼──────┼─────┼──────┼────┼────┼───┼─────┤│ │97/2/12 │ │XU00000000 │廣竑水電 │3,933,630 │196,682 │3,736,948 │97/10/3 │101/4/17│1,292 │34,810 │├────┼─────┼──┼──────┼──────┼──────┼─────┼──────┼────┼────┼───┼─────┤│97/3/7 │97/3/20 │18 │Y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5,385,142 │269,257 │5,115,885 │97/10/3 │101/4/17│1,292 │47,655 ││ ├─────┤ ├──────┼──────┼──────┼─────┼──────┼────┼────┼───┼─────┤│ │97/3/20 │ │YU00000000 │廣竑水電 │3,853,488 │192,674 │3,660,814 │97/10/3 │101/4/17│1,292 │34,101 │├────┼─────┼──┼──────┼──────┼──────┼─────┼──────┼────┼────┼───┼─────┤│97/3/31 │97/4/16 │19 │Y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7,916,475 │395,824 │7,520,651 │97/10/3 │101/4/17│1,292 │70,055 ││ ├─────┤ ├──────┼──────┼──────┼─────┼──────┼────┼────┼───┼─────┤│ │97/4/16 │ │YU00000000 │廣竑水電 │4,925,899 │246,295 │4,679,604 │97/10/3 │101/4/17│1,292 │43,591 │├────┼─────┼──┼──────┼──────┼──────┼─────┼──────┼────┼────┼───┼─────┤│97/4/29 │97/6/16 │20 │Z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4,185,652 │209,283 │3,976,369 │97/10/3 │101/4/17│1,292 │37,040 ││ ├─────┤ ├──────┼──────┼──────┼─────┼──────┼────┼────┼───┼─────┤│ │97/6/16 │ │ZU00000000 │廣竑水電 │2,623,088 │131,154 │2,491,934 │97/10/3 │101/4/17│1,292 │23,212 │├────┼─────┼──┼──────┼──────┼──────┼─────┼──────┼────┼────┼───┼─────┤│97/7/24 │98/1/5 │21 │D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3,375,893 │168,795 │3,207,098 │97/10/3 │101/4/17│1,292 │29,874 ││ ├─────┤ ├──────┼──────┼──────┼─────┼──────┼────┼────┼───┼─────┤│ │98/1/3 │ │DU00000000 │廣竑水電 │676,028 │33,801 │642,227 │97/10/3 │101/4/17│1,292 │5,982 │├────┼─────┼──┼──────┼──────┼──────┼─────┼──────┼────┼────┼───┼─────┤│97/11/5 │98/1/5 │22 │D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8,369,214 │418,459 │7,950,755 │97/10/3 │101/4/17│1,292 │74,062 ││ ├─────┤ ├──────┼──────┼──────┼─────┼──────┼────┼────┼───┼─────┤│ │98/1/3 │ │DU00000000 │廣竑水電 │6,199,599 │309,981 │5,889,618 │97/10/3 │101/4/17│1,292 │54,862 │├────┼─────┼──┼──────┼──────┼──────┼─────┼──────┼────┼────┼───┼─────┤│98/1/23 │98/2/6 │23 │DU00000000 │憲源營造廠 │1,735,797 │86,790 │1,649,007 │97/10/3 │101/4/17│1,292 │15,361 ││ ├─────┤ ├──────┼──────┼──────┼─────┼──────┼────┼────┼───┼─────┤│ │98/2/6 │ │DU00000000 │廣竑水電 │7,155,047 │357,752 │6,797,295 │97/10/3 │101/4/17│1,292 │63,317 │├────┼─────┼──┼──────┼──────┼──────┼─────┼──────┼────┼────┼───┼─────┤│100/9/5 │ │24 │ │憲源營造廠 │4,705,885 │235,295 │4,470,590 │97/10/3 │101/4/17│1,292 │41,644 ││ ├─────┤ ├──────┼──────┼──────┼─────┼──────┼────┼────┼───┼─────┤│ │ │ │ │廣竑水電 │3,683,462 │184,173 │3,499,289 │97/10/3 │101/4/17│1,292 │32,596 │├────┼─────┼──┼──────┼──────┼──────┼─────┼──────┼────┼────┼───┼─────┤│合計 │ │ │ │ │161,053,584 │8,052,678 │153,000,906 │ │ │ │1,425,215 │└────┴─────┴──┴──────┴──────┴──────┴─────┴──────┴────┴────┴───┴─────┘附表七:

┌──────────────┬────────┬─────────┬────────┬──┬─────────┬───────┐│履約保證金 │ 計息始日 │ 預定付款日 │ 遲延天數 │年息│ 遲延利息 │ 備註 │├──┬─────┬─────┤ │ │ ├──┤ │ ││期別│廠商 │金額 │ │ │ │5% │ │ │├──┼─────┼─────┼────────┼─────────┼────────┼──┼─────────┼───────┤│4 │憲源營造廠│29,942,700│ 97/10/3 │ 101/4/17 │ 1,292 │5% │ 5,299,448 │ │├──┼─────┼─────┼────────┼─────────┼────────┼──┼─────────┼───────┤│ │ │29,942,700│ │ │ │ │ 5,299,448 │ │└──┴─────┴─────┴────────┴─────────┴────────┴──┴─────────┴───────┘附表八:

┌──────────────┬────────┬─────────┬────────┬──┬─────────┬───────┐│設計作業餘費 │ 計息始日 │ 預定付款日 │ 遲延天數 │年息│ 遲延利息 │ 備註 │├──┬─────┬─────┤ │ │ ├──┤ │ ││期別│廠商 │金額 │ │ │ │5% │ │ │├──┼─────┼─────┼────────┼─────────┼────────┼──┼─────────┼───────┤│ │閻辰昌建築│2,506,097 │ 97/10/3 │ 101/4/17 │ 1,292 │5% │ 443,545 │ ││ │師事務所 │ │ │ │ │ │ │ │├──┼─────┼─────┼────────┼─────────┼────────┼──┼─────────┼───────┤│ │ │2,506,097 │ │ │ │ │ 443,545 │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