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9號上 訴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古璧松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應於2週內具狀說明,契約終止時結算工程金額為何,與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金額是否相同,及提出101年9月4日簽呈(原審卷㈠第325頁)中記載結算工程金額之附件5文件,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