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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建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訴訟代理人 趙若竹律師

許文鐘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78,2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1,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