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複 代理 人 林苡茹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家維被 上訴 人 台中市東勢區石城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劉文魁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 9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