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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抗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74號抗 告 人 楊長傑相 對 人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裁全字第320號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下列第二項聲請及程序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抗告人以新臺幣87萬元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機台與模具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一切處分行為。

其餘抗告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與第三人蔡日東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簽訂「設立公司

出資協議書」,互約出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其中,抗告人以技術出資抵200萬元,占公司股權比例25%;蔡日東以現金出資6百萬元,占公司股權比例75%,並同意由新成立之公司以6百萬元向抗告人購買設備與模具,雙方並約定600萬元價金給付予抗告人之時程如下:

⒈105年7月6日先給付80萬元,並匯入抗告人台中商業銀行

水秀分行帳戶。抗告人應同時將3.5噸貨車及廂型車各一部,過戶予新公司。

⒉另120萬元同意由蔡日東先行用於公司租賃廠房、申請營業執照、整理廠房內部及申請動力電之用。

⒊餘400萬元則於公司營運後,於對外接單之每案結算獲利

中撥出20%予抗告人,至400萬元付清為止。在尚未付清之前,如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所有權仍屬抗告人所有,並應按月給付2萬元予抗告人作為使用機台及模具之租金。㈡蔡日東依上開協議,於105年9月13日成立「宥建」股份有限

公司(即相對人),並以林楷嶧為登記負責人,蔡日東則為實際負責人。抗告人已依約定,將抗告人擔任負責人之固名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名公司)名下之貨車及廂型車各一部過戶予相對人;且委由第三人勵欣企業社、及昭信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昭信公司)前往固名公司載運如附表所示之油壓機及模具,至相對人位於彰化縣○○鄉○○○街○○號之所在地,供相對人使用。

㈢詎相對人自民國107年1月起未依約就對外接單之每案獲利中

撥出20%支予抗告人,且未按月給付2萬元之租金。且查,蔡日東於公司成立後,除以相對人名義對外接單外,並私下以「宥健」股份有限公司(事實上並無此家公司登記、下稱宥健公司)、及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佳公司)名義接單,標得10件生產模具之工程,企圖規避應撥付予抗告人之獲利,已違反協議書之約定,抗告人自得終止協議,請求相對人返還仍屬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台及模具。

㈣又相對人已有多筆存款不足遭退票之紀錄,相對人恐有處分

放置於廠房內之機台及模具之虞;且系爭機台及模具亦有使用年限及次數之限制,相對人卻仍以之作為「宥健」公司及日佳公司對外接單生產之用,致系爭機台及模具之現狀變更,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抗告人之請求,爰聲請假處分,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爰聲明:

⒈原裁定廢棄。

⒉禁止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機台與模具為移轉所有權、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一切處分及使用行為。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恐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逃匿或移住遠方等情形而言;又所謂請求標的物之現狀變更,係指請求之標的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20年抗字第336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4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假處分之目的係為保全強制執行,或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之狀態,苟合於前開條件,並經債權人主張及釋明有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或有定暫時狀態之利益,法院即得為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亦得提供擔保以代此項釋明之不足,聲請准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則非屬保全程序之假處分裁定所能審究(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不得謂為未釋明。至於債權人本案之請求有無理由,乃實體上之問題,應循訴訟程序處理,尚非假處分程序所應審究(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5號判例參照)。

三、關於抗告人聲請禁止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機台與模具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一切處分行為部分:

㈠關於「請求之原因」,抗告人業據提出設立公司出資協議書

、臺中黎明郵局651號存證信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支付命令、勵欣企業社及昭信公司出具之證明書、汽車保險單、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為證,堪認已有相當之釋明。

㈡關於「假處分原因」,抗告人亦提出相對人之第二類票據信

用資料查覆單、及「宥健」公司模具合約書為證,就相對人確實以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生產其私下接單之產品,及相對人退票金額已達670萬元,極有可能擅自處分系爭機台或模具,或遭交易第三人查封抵償債務,致現狀變更,日後確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已有相當之釋明。縱其未能盡完全釋明部分,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供擔保即足補之。

㈢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

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假處分係禁止相對人處分系爭機台及模具,其所受損害為不能處分取得其對價以資應用。參酌系爭機台及模具當初係作價400萬元作為抗告人之投資,已如前述,及抗告人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返還機台及模具,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可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司法院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相關規定,推估其本案訴訟之審判期間約4年4月(1審1年4月、2審2年、3審1年),計算相對人因遭本件假處分無法及時處分系爭不動產獲取對價所可能受之利息損害,依法定利率5%計算為86萬6,667元【計算式:4,000,000×5%×(4+4/ 12)=866,667,元以下四捨五入】,認抗告人所提供之擔保金以87萬元為適當。

四、關於抗告人聲請禁止相對人使用系爭機台及模具部分:㈠按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定之,法院得斟酌其現狀

變更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各種實際需要,在適當程度內,依職權定假處分之方法,以能達假處分之目的為準則,倘逾越假處分之目的者,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28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故債權人所表明假處分之方法適當者,法院固得從之,若該方法為不妥當或不能執行,法院得依職權另定其他適當之假處分方法。

㈡查抗告人聲請本件假處分之目的,係為保全系爭機台及模具

之返還,而該等設備現由相對人占有中,若其有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恐有無法取回,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已增加負擔之情狀,則抗告人即便日後獲得勝訴之判決,仍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致執行不具實益之虞。故抗告人請求命相對人就系爭機台及模具不得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可認符合實際需要,對相對人亦無過度限制之虞。

㈢惟關於禁止相對人使用部分,因相對人基於「設立公司出資

協議書」本有使用系爭機台及模具之權利,且該等設備屬相對人營業之重要生財工具,抗告人亦未就前述營業設備性質上均屬一次性或短期使用之消耗性設備,提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且若於假處分期間長期閒置、欠缺例行使用、及維護保養,日後亦有增加再行運轉可能耗費相當修護費用之可能。況該等設備縱因正常使用而生有耗損,亦屬物之價值是否因此發生貶損,得由抗告人另向相對人主張之問題,並不因此造成系爭機台或模具未能返還,而生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本院權衡上述各情,認相對人因此可能遭受之損害,及疏於使用、保養可能提前減損該機台及模具價值之問題,顯已大於抗告人所欲達到保全之目的,因認前揭禁止使用之方法,業已逾越本件假處分之目的,而難認妥適,不應允准。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抗告人假處分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其餘不應准許部分,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92條、第95條、第79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得再抗告。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量│├──┼───────────────────┼──┤│ 1 │ 500T機台(標準型) │ 1 │├──┼───────────────────┼──┤│ 2 │ 500T機台(加長型) │ 1 │├──┼───────────────────┼──┤│ 3 │ 200T機台(加高型) │ 1 │├──┼───────────────────┼──┤│ 4 │ 150T機台(標準型) │ 1 │├──┼───────────────────┼──┤│ 5 │ 150T機台(標準型) │ 1 │├──┼───────────────────┼──┤│ 6 │ 30*30*28.5木紋面板模具 │ 1 │├──┼───────────────────┼──┤│ 7 │ 30*30*28.5雕花面板模具 │ 1 │├──┼───────────────────┼──┤│ 8 │ 30*30*28.5平面雕花面板模具 │ 1 │├──┼───────────────────┼──┤│ 9 │ 30*30*28.5石材面板模具 │ 1 │├──┼───────────────────┼──┤│10 │ 30*30*28.5一體箱模具 │ 1 │├──┼───────────────────┼──┤│11 │ 30*30*28.5一體箱(減重)模具 │ 1 │├──┼───────────────────┼──┤│12 │ 69*42*40.5雕花木板模具 │ 1 │├──┼───────────────────┼──┤│13 │ 69*42*40.5木紋面板模具 │ 1 │├──┼───────────────────┼──┤│14 │ 69*42*40.5平面雕花面板模具 │ 1 │├──┼───────────────────┼──┤│15 │ 69*42*40.5一體箱模具 │ 1 │├──┼───────────────────┼──┤│16 │ 35*42*40.5平面雕花門板模具 │ 1 │├──┼───────────────────┼──┤│17 │35*42*40.5一體箱模具 │ 1 │├──┼───────────────────┼──┤│18 │28.5*26*29雕花門板模具 │ 1 │├──┼───────────────────┼──┤│19 │28.5*26*29一體箱模具 │ 1 │├──┼───────────────────┼──┤│20 │26*28.5*28石材門模具 │ 1 │├──┼───────────────────┼──┤│21 │26*28.5*28一體箱模具 │ 1 │├──┼───────────────────┼──┤│22 │30*28上下模板具 │ 1 │├──┼───────────────────┼──┤│23 │30*28左右模板具 │ 1 │├──┼───────────────────┼──┤│24 │30*28後板模具 │ 1 │├──┼───────────────────┼──┤│25 │69*42上下板模具 │ 1 │├──┼───────────────────┼──┤│26 │69*42左右板模具 │ 1 │├──┼───────────────────┼──┤│27 │69*42後板模具 │ 1 │├──┼───────────────────┼──┤│28 │30*30宮殿型門板模具 │ 1 │├──┼───────────────────┼──┤│29 │30*30宮殿型龍柱模具 │ 1 │├──┼───────────────────┼──┤│30 │30*30宮殿型獅柱模具 │ 1 │├──┼───────────────────┼──┤│31 │30*30宮殿型屋簷模具 │ 1 │├──┼───────────────────┼──┤│32 │69*42宮殿型門板模具 │ 1 │├──┼───────────────────┼──┤│33 │69*42宮殿型龍柱模具 │ 1 │├──┼───────────────────┼──┤│34 │69*42宮殿型獅柱模具 │ 1 │├──┼───────────────────┼──┤│35 │69*42宮殿型屋簷模具 │ 1 │└──┴───────────────────┴──┘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