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兼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事件,對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