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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兼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再審相對人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昌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再審聲請人業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205頁)。茲再審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