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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再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0號聲 請 人 黃戴寶兼 代理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7號、108年10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89號、108年11月8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0號、108年11月1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共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7號、108年10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89號、108年11月8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0號、108年11月1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各1千元、合計4千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共4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