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兼 代理 人 黃文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再審聲請。
理 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及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