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黃戴寶兼 代 理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具狀聲請法官吳惠郁、許秀芬、顏世傑、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簡燕子等人迴避,惟未具體舉證證明有上揭規定之法定迴避事由,或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