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1號抗 告 人 黃戴寶兼代理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命其補繳,抗告人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