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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1號抗 告 人 黃戴寶兼代理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命其補繳,抗告人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