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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2號抗 告 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8月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 108年8月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2號裁定,雖誤用「異議暨聲請狀」,依前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於108年8月19日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