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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鍾宏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與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現在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9號審理中,而該事件的裁判,必須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與否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關於這項法律關係的爭執,聲請人已於108年7月29日向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聲請評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聲請裁定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以其向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聲請評議為由,聲請停止訴訟,惟聲請評議屬於申訴性質,並非前開法條規定得裁定停止訴訟之事項,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況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9號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7月31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其訴訟程序既已終結,亦無再予停止之餘地。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