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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號聲 請 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相關案號: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公平的法官如00000000000,忽然在台中地院,忽然又在本院,非常不公平,曾經參與如本件相同當事人、相同案情(都是給付管理費)有關裁判之法官,都請准予迴避。請派南投、彰化等地院升任之法官審理,以符合憲法第16條,接受公平公正的裁判,聲請○○○、0000000迴避裁判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 4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異議事件,業經法官00000000000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可證,足認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