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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8年10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24時合法送達抗告人(108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效力),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