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7號抗 告人即聲 請 人 黃戴寶兼代理 人 黃文潭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