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生士精密行即楊享奮上列聲請人因與仕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重如間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8年度上易字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9號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對造在開庭有不符事實陳述,要求交付本院108年度上易字19號事件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就民國108年5月2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至其餘聲請部分,即108年5月28日以外全部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因聲請人甫於108年5月16日聲請交付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同年月23日准予交付同年2月14日、5月16日法庭錄音光碟在案(見本院卷第3頁及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22號卷宗),此部分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