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0號抗 告 人 蘇素珍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於109年1月15日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