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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1號聲 請 人 賀姿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戴明仁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明仁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376號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含擴張部分)及追加之訴,該判決並於民國102年8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卷三第9頁)。聲請人於判決送達後具狀聲請更正及補充判決,經本院裁定駁回後,聲請人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於103年2月19日以103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該裁定並已於103年3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為憑。

(二)故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事件,至遲於103年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時即已終結確定,聲請人卻遲至5年後之108年11月28日始聲請返還上開事件溢繳裁判費,已有未合。

三、次查:

(一)聲請人於臺中地院起訴時聲明請求:⑴被上訴人等(即相對人戴明仁等,下同)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即聲請人,下同)新臺幣(下同)38,472元,及自9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2,216,8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一審法院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⒈聲請人之上訴聲明原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等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7,241元,及自9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1,485,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1元。聲請人已如數繳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卷一第27頁)。

⒉嗣聲請人擴張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等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8,472元,及自9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2,216,8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承審法官當庭命聲請人補繳擴張部分之裁判費10,840元。上訴人亦如數繳交(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卷一第174頁反面、第257頁)。

⒊102年6月24日,聲請人再追加請求華民外科診所80年綜合所得稅額1,158,854元,並擴張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8,472元,及自91年

12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2,216,8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⑷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賀姿華1,158,854元,自81年4月1日起每逾二日加計百分之一滯納金至同年4月30日止,並自同年5月1日起,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郵政儲金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按日加計利息。承審法官當庭命聲請人補繳追加部分之裁判費18,726元。上訴人再如數繳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卷二第181頁、第193頁)。

⒋承上,可知聲請人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事件並無溢繳

裁判費之情形,是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與返還溢繳之要件不合,於法無據。

四、末查,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與第三人陳猛等人間之案件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某法官囫圇吞棗,造成日後高雄地院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連續誤判,衍生多次訴訟,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聲請人已繳納數百萬之裁判費,臺中地院108年度補字第658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顯有溢收之情形云云。核與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事件無涉,聲請人執此作為聲請本院退還溢繳裁判費之依據,自不能憑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退還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事件溢繳之裁判費,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未逾150萬元,不得抗告第三審。

書記官 陳志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裁判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