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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號抗 告 人 黃卉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忠璧即鄭忠璧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間給付薪資再審之訴聲請繼續審判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108年度聲字第51號所為裁定,雖誤用聲明異議,仍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判例參照)。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續審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