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號抗 告 人 黃戴寶兼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108年度聲字第7號所為裁定,雖誤用聲明異議,仍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判例參照)。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至再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另分案處理。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