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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黃凱鈴

黃渝毫林馨燕廖金柱王秋明陳石琛林建志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上九人共同代 理 人 楊承彬律師相 對 人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代 理 人 陳生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配款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返還分配款事件之上訴人,為了解訴訟之進行,聲請交付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返還分配款事件107年3月20日、107年7月3日、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中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 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以裁定移送臺中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宜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