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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黃戴寶兼 代理人 黃文潭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