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0號上 訴 人 邱泳祥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陳雪菁被 上 訴人 許維漢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被上訴人 賴尚志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0號上 訴 人 邱泳祥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陳雪菁被 上 訴人 許維漢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被上訴人 賴尚志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