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56號上 訴 人 汪昌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等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規定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萬0,528元,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25頁)。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