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72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王佳瑚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蔡志宏律師相對人 即上 訴 人 王雲潭
王廷原王廷全王廷偉王廷倉王廷國王廷賢王廷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雲潭等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17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261-1」、「261-2」及「261-3」地號土地(本院判決4頁第5、7行)應依序更正為「216-1」、「216-2」及「216-3」地號土地;王「子」珍(本院判決5頁倒數第5行、倒數第1行、6頁第7行、第9行)均應更正為王「文」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宜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