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上列上訴人因與林武雄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065元,應予退還。
理 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定有明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萬51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0549元,上訴人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4萬3614元,有收據1證可證,其溢繳4萬306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43065)部分應予返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