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一脩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魏士程
魏谷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21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6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案件已經最高法院於111年5月12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308號裁定駁回該案上訴人之上訴而終結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賴成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