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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國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至華

吳濬彤黃敬翔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複 代理 人 林貞君上 訴 人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紋速訴訟代理人 陳位先

陳信坤吳莉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給付新臺幣181萬0,60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四、第一、二審及擴張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大中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黃計榮,嗣變更為黃印嘉,復變更為黃至華,後因經法院裁定解散而變更為黃至華、吳濬彤、黃敬翔,業據其先後提出臺中市政府函文、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見本院109年度上國字第1號事件【下稱1號】本院卷㈡第200至003、285至291、567至576頁)可稽。另上訴人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下稱中山地政)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湯深厚,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紋速。其等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㈡221、283、465、565、566頁),均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又源大中公司於原審請求中山地政給付新臺幣(下同)599萬6,760元,及加給自國家賠償請求書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2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下稱599萬6,760元本息),嗣於本院擴張請求中山地政再給付165萬2,640元,及加付自111年6月2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下稱165萬2,640元本息,見本院卷㈡第508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為法之所許。

參、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與本院另案109年度上國字第3號、5號(下稱3號、5號)事件之當事人江進助、豐裕公司各自對中山地政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均主張中山地政有測量錯誤及怠於執行職務等情事,三事件之訴訟標的相牽連,本院爰依前開規定,予以合併辯論,並就本事件單獨裁判,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源大中公司主張:

一、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下稱現00)地號土地為伊所有(於本件訴訟繫屬中,移轉所有權予訴外人謝銀連),訴外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原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下稱農田水利會)則為同段0000-00(下稱現00)地號土地(為00米計畫道路用地,已私設開通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但尚未徵收)之所有權人。緣農田水利會所有同段0000(下稱原0000)地號土地前經臺中市政府(下稱市府)於75年9月6日囑託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中山地政於76年2月16日收件後,雖分割出包含同段0000-0(下稱原0)地號土地在內之多筆土地,並繪製如附圖二所示之逕為分割成果圖(下稱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惟中山地政所屬測量人員並未於繪製該分割成果圖後之1年內,依都市計劃法第00條規定,針對原0地號土地嗣後分割出之同段0000-00地號(下稱原00地號)土地,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顯怠於執行職務。

二、中山地政於78年5月2日就農田水利會所有原0地號土地辦理逕為分割時,因過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進行測繪,即自原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出原00地號土地,作為00米計畫道路用地,致有測量錯誤,並繪製錯誤之如附圖三所示之成果圖(下稱000000成果圖)。嗣中山地政於78年12月13日依農田水利會之申請,自原0地號土地分割出包含0000-00、0000-00(下分稱原00、原00)、00地號在內之7筆土地時,亦因過失未依上開程序進行測繪,致有測量錯誤,繪製錯誤如附圖四所示之分割成果圖(下稱000000分割成果圖),導致000000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原0地號土地之錯誤地籍圖經界線,較正確地籍圖經界線「偏南」。

三、嗣農田水利會將原00地號土地出售予源大中公司,該土地於105年6月2日分割為0000-00、0000-000(下分稱現00、000)地號土地。詎中山地政於105年8月3日以地籍測量錯誤為由,再次辦理逕為分割,並繪製如附圖五所示之逕為分割成果圖(下稱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見3號原審卷㈠第102頁),並於105年8月9日辦理登記,造成源大中公司所有現00地號土地北面,增加0000-000(下稱原000)地號土地,嗣農田水利會於105、106年間復自原000地號土地分割出0000-000(下稱000)地號土地,致現00地號土地與現00地號土地(00米計畫道路)間,隔有000地號土地,而未臨路(詳如附圖一所示之地籍圖)。

四、伊前因信賴現00地號土地北方毗鄰之原00地號土地即00米計畫道路所在位置(在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前,該等係與原00地號土地毗鄰,詳附圖六所示之地籍圖),始買受該土地,但因中山地政之測量人員有上述怠於執行職務情事,過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進行測繪,致測量錯誤,並繪製錯誤之000000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導致自105年8月9日逕為分割登記後,伊所有現00地號土地未毗鄰現00地號土地所在之00米計畫道路,而受有未臨路價值減損764萬9,400元之損害。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後段及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於原審求為命中山地政給付伊599萬6,760元本息之判決。並於本院另追加求為命中山地政再給付伊165萬2,640元本息之判決。

貳、中山地政則以:上開00米計畫道路之中心樁位嚴重遺失,故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並未分割出原00地號土地。又000000成果圖係伊檢送至市府供參考,市府最後並未依該成果圖囑託伊辦理逕為分割登記,故該成果圖僅係機關內部參考資料,並非正式之成果圖。農田水利會於78年10月26日提出如附圖七所示之分割草圖申請辦理分割原0地號土地後,伊依一般分割程序繪製000000分割成果圖,並非依逕為分割程序辦理。嗣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發現上開00米計畫道路樁位回復後,乃於105年7月20日函請伊辦理逕為分割程序,伊據而繪製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並於105年8月9日完成登記。伊自75年間起至106年間,先後分別依市府、農田水利會及都發局之函請或申請辦理逕為分割、一般分割之測量與登記,均無面積計算、測量或登記錯誤情形,亦無怠於執行職務情事,歷次地籍圖上之經界線亦無錯誤或偏南或變動。況源大中公司縱受有損害,亦因其已將上開土地以高價出售予訴外人謝銀連,而未受有損害,且其請求權亦已罹於5年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

參、原審判命中山地政給付源大中公司181萬0,600元本息,而駁回其餘之請求。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源大中公司並於本院擴張請求,兩造之聲明:

一、源大中公司上訴及擴張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源大中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中山地政應再給付418萬6,160元本息。㈢擴張請求部分:中山地政應再給付源大中公司165萬2,640元本息。㈣駁回中山地政之上訴。

二、中山地政之聲明為:㈠原判決命中山地政給付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源大中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駁回源大中公司之上訴及擴張之訴。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見1號本院卷㈡第211至215頁):

一、臺中市政府於75年9月2日以00○○○字第00000號公告臺中市通盤檢討○區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成果樁位圖(見原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2號卷【下稱國22號卷㈠第45至48頁)。

二、臺中市政府於76年2月16日為「○○下游整治工程用地完成都市計畫逕為分割」,而委託林芳民檢具75年9月2日以00○○○字第00000號公告及土地複丈申請書,向中山地政申請就農田水利會所有坐落原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同段000-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中山地政於上開申請書處理意見欄記載:「業依臺中市政府點交之中心樁逕為分割完畢…」;另右側「複丈原因欄位」有「逕為分割」之記載。原0000地號土地因而分割為現0000、0000-0至原0、0000-00至0000-00地號等土地,並於76年2月26日完成登記(見原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2號卷【下稱國12號卷】㈠第56至59頁)。

三、中山地政有將國22號卷㈠第136頁所示78年5月2日○區○○○段成果圖送交都發局,該圖上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

四、農田水利會於78年10月26日檢附如附圖七所示之分割草圖,向中山地政申請分割登記,嗣於78年12月00日完成登記(見國12號卷㈠第60至63頁)。

五、源大中公司於79年9月18日以標售方式,向農田水利會買受原00地號土地,並於同年11月1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見國12號卷㈠第14頁)。

六、源大中公司曾於79年11月17日就原00地號土地申請鑑界複丈,並於同年月00日複丈完成後,在複丈成果及面積計算表上簽名確認。該複丈成果圖顯示原00地號土地與原00地號土地相毗鄰(見5號卷㈡第471、472頁)。

七、源大中公司所有原00地號土地於105年6月2日分割為現00、000地號土地(見國12號卷㈠第93、17頁)。

八、都發局於105年7月20日檢送予中山地政之樁位點交紀錄之樁位恢復案,乃經源大中公司補測完成,並於105年6月15日及同年7月7日會同亞興測量有限公司辦理樁位驗收作業完畢,都市計畫樁位恢復共9支、樁位檢測共7支,副樁共2支,應抽驗點數支(18支×5%=)0.9 支,實際抽驗5支,檢測成果均符合誤差範圍內(見國22號卷㈠第55頁)。

九、原00地號土地於105年8月9日分割為現00、原000地號土地;農田水利會再於同年10月12日申請將原000地號土地分割為前000、0000-000、原000地號土地(見國22號卷㈠第18、19、20、60-62、104頁)

十、農田水利會於106年1月16日申請將前000地號土地分割為現0

00、0000-000(下稱000)地號2筆土地(見國22號卷㈠第18、21頁),原000地號分割為現000、0000-000(下稱0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見國22號卷㈠第20、22、63-69頁),分割線為地籍線延長分割。嗣於同年2月17完成分割登記(見國22號卷㈠第105、106頁)。

十一、源大中公司於106年8月00日以599萬6,760元(每坪單價10萬1,640元)向農田水利會購買000、現000地號土地,並於同年9月1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見國12號卷㈠第31至33頁)。

十二、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最早都市計畫樁位資料應為75年之樁位公告資料,惟年代久遠,相關資料已無留存(都發局108年3月15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國22號卷㈠第142頁)。

十三、原0000地號土地於78年3月22日分割為前0000、0000-00至0000-00地號土地;前0000地號土地又於78年11月30日分割為現0000、0000-00至0000-00地號土地。嗣現0000地號土地之地目於79年10月8日由「○」變更為「○」(見國22號卷㈠第46頁背面)。

十四、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上之停車格位乃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於105年4月繪設完竣(見國12號卷㈡第141頁)。

十五、現00地號土地(00米計畫道路用地)現仍為農田水利會所有,尚未徵收,惟已私設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開闢單位因年代久遠已不可考,該道路現況已鋪設AC及側溝(見國12號卷㈡第144頁、3號卷㈡第454、455頁)。

十六、源大中公司所有上開土地之面積、位置,並未因105年10月12日、106年1月16日之分割結果而有所變更(惟源大中公司主張因上開逕為分割,導致其所有上開土地未毗鄰現00地號土地之00米計畫道路)。

十七、源大中公司已於108年11月14日將其所有現00、000、000、現000地號土地出賣予謝銀連,並於同年12月2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見本院卷㈠第379至385頁、本院卷外附正心鑑價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89頁附件土地登記謄本)。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源大中公司主張:現00地號土地原為伊所有,伊取得上開相關土地所有權之過程,及原00地號土地與原00地號土地毗鄰,但經上開相關土地之歷次分割後,現00地號土地與現00地號土地(00米計畫道路)並未相毗鄰之事實,為中山地政所不爭執,並有相關卷證在卷可參(參上述肆、兩造不爭執事項:二至十一、十三、十五所載),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二、000000成果圖並非中山地政因「逕為分割」所繪製,僅屬機關內部參考文件,而非對外已生效之正式成果圖:

㈠源大中公司主張:000000成果圖係中山地政因「逕為分割」

所繪製云云,為中山地政所否認,辯稱:000000成果圖僅屬機關內部參考資料,係供市府預先核對之圖資,該圖並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主任)核章,屬未經行政程序完備之文書。至「00地號」土地為何出現在該成果圖上而未登記,可能係因囑託機關暫無登記需求、現場樁位遺失無法檢測或地籍與現地不符,以致未囑託其辦理登記,然詳細緣由因年代久遠已不可考等語。

㈡經查:

1.依76年土丈字第328號案件之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委託書所載,該次複丈原因乃「○○下游整治工程用地完成都市計畫逕為分割」,所附證明文件為「75年9月2日七五府工都字第六七五四九號函影本」,且坐落土地乃原0000地號等數10筆土地(見國22號卷㈡第000至000頁)。觀諸上開文件已載明係針對「○○下游整治工程用地」辦理逕為分割,且其附件「土地面積計算表」及「臺中市○區○○下游路街工程用地清冊」,亦僅有自原0000地號土地分割出0000-0至0000-00地號土地之紀錄,及與該等土地相關之「複丈圖及面積計算表」(見國22號卷㈡第171、172、194、195、199至217頁)。可見中山地政當時應是僅辦理○○下游整治工程用地之逕為分割,亦即僅先就河道兩側劃設分割線,且坐落土地乃原0000地號,僅有自原0000地號土地分割出0000-0至0000-00地號土地之紀錄,並經水利課人員簽認,此參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所示自明。由此足認中山地政於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當次之逕為分割程序,並未分割出原00地號土地。

2.又都發局108年3月15日函說明欄二(四)固謂:000000成果圖,研判應屬中山地政受臺中市政府囑託逕為分割完成後,檢送予市府之逕為分割圖冊(見國22號卷㈠第142頁正、反面)。惟依78年5月2日當時之土地複丈辦法第26條規定「土地複丈成果,應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其需訂正地籍圖者,並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見國22號卷㈠第258頁)。惟依000000成果圖所示,在成果圖上同一區塊有重複、不同地號、無標示比例尺,亦無面積計算、公文檔號、保存等記載,且僅有測量員及計算人員之蓋章,並未經當時中山地政之法定代理人(主任)核章,應未完成上開法定程序,自難認係中山地政因逕為分割所繪製。

3.都發局雖於108年8月21日函謂:係依照該局現留存資料據以憑判000000成果圖為中山地政逕為分割完成後檢送(見國22號卷㈠第275頁正、反面)。惟都發局前於107年12月20日函稱:75年及78年樁位點交及逕為分割成果圖相關檔案,已逾保存年限,目前查無相關資料(見國22號卷㈠第91頁)。且證人即都發局都計測量工程科股長林懋州於原法院國22號事件證稱:「該00米計畫道路釘樁之後,市府有無囑託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割,因時間久遠,已無資料留存;000000成果圖並非從供民眾閱覽的圖室取得,而是從科內留存的歷史資料庫找出來的,且沒有檔號;因該圖之複丈原因記載逕為分割,所以我在108年3月15日函文中就回覆表示該圖為逕為分割成果圖;除了該圖上記載複丈原因為逕為分割以外,都發局檔案室沒有找到相關圖冊資料,亦無其他參考資料顯示當初都發局有囑託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割」等語(見國22號卷㈡第17、19、00頁)。復經原法院於107年度國字第8號(下稱國8號)事件函請都發局提供000000成果圖全卷原本及相關公文,該局僅函覆檢送模糊之000000成果圖影本,並無何說明(見國8號卷㈢第376、378頁),足徵都發局除未經中山地政主任依法核定之000000成果圖外,並無其他囑託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割之相關資料可供法院參考。

4.綜觀上情,都發局在無其他資料可資參考之情況下,僅憑1紙從科內留存的歷史資料庫找出來,且沒有檔號,復未經中山地政首長(主任)依法核定,亦非歸檔於該局檔案室或供民眾閱覽之圖室內之000000成果圖上,記載複丈原因為「逕為分割」,即於國22號事件函覆承審法院:000000成果圖乃中山地政完成逕為分割後檢送至臺中市政府,顯屬速斷,該函覆內容自難憑採。準此,堪認000000成果圖並非中山地政因「逕為分割」所繪製,僅屬機關內部參考文件,而非對外已生效之正式成果圖

三、中山地政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㈠源大中公司主張:中山地政並未於繪製000000逕為分割成果

圖後之1年內,依都市計畫法00條規定,針對原00地號土地,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顯有怠於執行職務(見本院卷㈡第511頁)云云。然為中山地政所否認,辯稱:因上開00米計畫道路樁位嚴重遺失,故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並未分割出原00地號土地。嗣都發局發現上開00米計畫道路樁位回復,遂於105年7月20日發函請其辦理逕為分割,據而繪製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在臺中市政府或都發局未函請辦理逕為分割之前,其無權主動辦理該00米計畫道路逕為分割之測量或登記事宜等語。

㈡查:依000000成果圖右側之「複丈申請書字號」欄所示,中

山地政之收件字號為00○○字第0000號。觀之該次土地複丈申請書,可知其複丈原因為「逕為分割」,證明文件為「市府○○○○○字第00000號函(下稱○○○)及都市計畫樁位圖及中心樁資料」,且坐落土地為同段0地號等土地(見國22號卷㈡第

219、220頁)。參以該案所附之○○○主旨記載:「檢送台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0區(第二期)道路(000-00-00)部分樁位座標成果資料,上項資料業已公告期滿,敬請依規辦理逕為分割」等語(見國22號卷㈡第221頁),並檢附計畫名稱為「台中市○區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道路中心樁測釘工程」之樁位座標表(見國22號卷㈡第200至246頁)。足認臺中市政府當時係於公告樁位期滿確定後,檢送樁位座標表予中山地政辦理道路之逕為分割。然依當時之都市計畫法第00條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首都、直轄市應報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一律由該管省政府核定實施,並應於核定發布實施後一年內豎立椿誌計算座標,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照第18條至第21條之規定辦理」;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38條另規定,「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依照第7條規定公告確定後,工務(建設)機關除應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樁位指示圖及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外,並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見國22號卷㈢第161至163頁)。

準此,臺中市政府除應檢送樁位座標表等資料外,並「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中山地政方得據以辦理逕為分割測量。惟該次土地複丈申請書「處理意見」欄已載明「○○路以北部份因中心樁嚴重遺失,俟補建後再予以辦理」等語(見國22號卷㈡第220頁)。而依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列印資料所示,該00米計畫道路現為○○路0段000巷00弄,且坐落於○○路以北(見國22號卷㈡第477頁)。佐以若中山地政已依000000成果圖辦理逕為分割,則該次000000成果圖應自原0地號土地分割出原00、00地號土地。惟經核該案之附件並無原00、00地號土地之地號及計算面積(見國22號卷㈡第247至358頁),可見中山地政並未依000000成果圖辦理逕為分割。基上,足認臺中市政府以○○○檢送樁位資料並囑託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割後,該00米計畫道路之中心樁另發生遺失而須補建之情形。再參以當時之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後,應由所在地之工務(建設)單位、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管理與維護,並定期實地查對作成紀錄。」;同法第27條規定:「都市計畫樁經檢測發現毀失或移動時,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按照規定依原樁位資料恢復樁位。」;並於第28條規定恢復及補建樁位之方式,及於第43條規定工務(建設)機關應將補建後之樁位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或更正分割(見國22號卷㈢第173至179頁)。是該00米計畫道路之中心樁既已嚴重遺失,則在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後檢送樁位資料並點交樁位給中山地政前,中山地政自無從辦理該部分土地之逕為分割作業。徵以臺中市政府於105年間現地恢復樁位後,於105年7月7日點交該00米計畫道路樁位給中山地政,並於同年月20日檢送樁位坐標成果圖函請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割事宜(見國22號卷㈠第55至57、142頁反面),並未說明105年乃原00地號土地第二次辦理逕為分割,亦未提及該土地先前有何錯誤逕為分割之情形,堪認105年乃都發局就該00米計畫道路,第一次檢送樁位資料並實地點交樁位給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割。是中山地政所辯,應屬可採。源大中公司上開主張,尚屬無據,要難憑採。

四、源大中公司原有現00地號土地與北面相鄰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在000000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及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上,均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中山地政並無測量錯誤,致地籍登記錯誤之情事:

㈠源大中公司主張:中山地政先後於78年5月2日辦理逕為分割

、78年12月13日辦理一般分割時,因過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進行測繪,而有測量錯誤,並先後繪製錯誤之000000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導致000000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00米計畫道路)與原0地號土地之錯誤地籍圖經界線,較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之正確地籍圖經界線「偏南」(見本院卷㈡第510頁)云云,為中山地政所否認,辯稱:現00地號土地與北方土地相鄰之地籍圖經界線,自78年5月2日迄今均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並未變動過,其並無測量錯誤,亦無地籍登記錯誤之情事等語。

㈡查:

1.000000成果圖且僅屬機關內部參考文件,而非對外已生效之正式成果圖,業經本院詳述如前。故源大中公司主張:

中山地政因過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進行測繪,而有測量錯誤,並繪製錯誤之000000成果圖云云,核非可採。

2.又原法院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定現00地號土地在105年8月9日逕為分割及106年2月17日分割出000地號、現000地號土地前後之面積各為若干?經該中心鑑定後,製有108年5月10鑑定書、如附圖八所示之鑑定圖(下稱0000000鑑定圖)各1份附於國12號卷㈡第165、166頁可稽。復經本院囑託該中心鑑定:000000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原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與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原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與現00地號土地與000地號土地及000地號土地與現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是否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該中心於110年12月10日函覆本院:000000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原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與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原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與現00地號土地與000地號土地,及000地號土地與現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即0-0-0),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等情,有該函附於本院卷㈡第339頁可參。足認原00、現00地號土地與北方土地相鄰之地籍圖經界線,自78年5月2日迄今均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並無變動,亦無偏南之情事。此由源大中公司前所有原00、現00、000地號土地,於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後,其登記與地籍圖面積均無減少(詳如附圖八所示之0000000鑑定圖),亦可得佐證。

3.至000000分割成果圖僅係農田水利會於78年10月26日檢附如附圖七所示之分割草圖,向中山地政申請分割後所繪製(並於78年12月00日完成登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上開上述肆、兩造不爭執事項:四所載)。然該次係一般人民申請分割程序,中山地政僅依農田水利會申請依如附圖七所示之分割草圖之分割方法,將農田水利會所有原0地號土地分割為含原00地號土地在內之7筆土地,並繪製000000分割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雖為00米寬東西向土地,但因該次分割程序,並非屬逕為分割程序,故中山地政所繪製之000000分割成果圖無庸且亦未確定原00地號土地,是否為00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析言之,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上之現00地號土地方為00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故源大中公司所指: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為00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云云,要非可取。

4.基上所述,因○○路以北部分之中心樁嚴重遺失,待補建後再予辦理,故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並未就上開00米計畫道路部分,完成逕為分割之測量及登記程序。而000000分割成果圖則係中山地政依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分割原0地號土地,並非屬逕為分割程序,僅屬一般人民申請分割程序,自未就上開00米計畫道路部分,完成逕為分割之測量及登記程序,故原00地號土地並非00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嗣中山地政於105年7月7日、同年月20日始依市府之點交與檢送樁位坐標成果圖所請,在未變更地籍經界線之情形下,確認現00地號土地方為00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並繪製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將原00、現00、現00、00地號等土地,逕為分割為現00(00米計畫道路)、原000(嗣再陸續分割為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自難認其有何因測量錯誤,導致地籍登記錯誤之情事。準此,源大中公司主張:中山地政於78年12月13日辦理一般分割時,因過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進行測繪,而有測量錯誤,並繪製錯誤之000000分割成果圖,導致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原0地號土地之錯誤地籍圖經界線,較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之正確地籍圖經界線「偏南」云云,核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中山地政所屬測量人員既無因過失而測量錯誤,導致地籍登記錯誤之行為,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則源大中公司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後段及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於原審請求中山地政給付599萬6,760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乃原審竟判命中山地政給付源大中公司181萬0,600元本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中山地政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其餘應予駁回部分,原審為源大中公司敗訴之判決,理由固有未洽,惟結論仍屬正當。源大中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源大中公司於本院第二審程序擴張請求中山地政應再給付165萬2,640元本息,亦為無理由,自應併予駁回此部分擴張之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擴張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