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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 訴 人 張春潭

張盧霜兼 上 2 人訴訟代理人 張英傑被 上訴 人 張懷柔

張懷澤李淑對柳佳旻柳雅萍兼 上 4 人訴訟代理人 柳志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張懷柔、張懷澤(下稱張懷柔等2人)明知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係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竟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違法在土地上搭建廠房,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路○○○巷○○弄○號(下稱系爭廠房),並於民國87、88年間起,將系爭廠房出租與被上訴人柳志坤經營○○○○工業社(下稱系爭工廠),被上訴人李淑對、柳佳旻、柳雅萍(與柳志坤下合稱柳志坤等4人)均為系爭工廠之工作人員。而系爭工廠內自88年1月1日起至108年5月30日止,因機器運作及定期有車輛清運廢棄紙片,長期製造令人難以忍受之振動及噪音,致侵害居住於彰化縣○○市○○路○○○巷○○號之上訴人等3人之居住安寧利益。上訴人等3人曾多次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曾對系爭工廠勸導改善音量降低及要求尋求改善方式等行為,顯見系爭工廠運作時產生之音量已明顯超出一般人能忍受之合理範圍,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亦曾於108年1月8日,在上訴人等3人住處施測系爭工廠所產生之噪音,結果測得之分貝量超過標準,而予以告發。上訴人等3人因長期受被上訴人所經營系爭工廠所產生之噪音之侵害,致張盧霜患有高血壓,必須長期就醫,張英傑因腸胃問題而多次就診,侵害上訴人等3人之身體健康,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張懷柔等2人違法使用土地,並出租予柳志坤等4人,對上訴人等3人之損害應共同賠償醫療及相關費用、及因居住安寧權受侵害而相當於上訴人房屋同等級旅館住宿費之賠償。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91條、第191條之3、第195條及區域計畫法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張春潭、張盧霜、張英傑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40萬元、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依次分稱10萬元本息、40萬元本息、10萬元本息)【上訴人等3人於原審另訴請禁止被上訴人所製造之振動、噪音、喧囂及熱氣侵入上訴人等3人之住宅部分,雖經提起上訴,嗣於本院109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該部分上訴(本院卷第153頁)而告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

㈠、被上訴人張懷柔等2人部分:張懷柔等2人僅單純將土地出租,並未參與經營系爭工廠,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至張懷柔等2人雖有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惟上訴人等3人並未舉證受有何損害,及與被上訴人違反區域計畫法間之因果關係,上訴人等3人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置辯。

㈡、被上訴人柳志坤等4人部分:系爭工廠與上訴人住宅間,相隔空地、1戶民宅及2公尺寬之道路,且系爭工廠附近有數家住戶,除上訴人等3人外,並無其他住戶曾反應系爭工廠產生難以忍受之噪音或振動,顯見系爭工廠所產生之音響未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難認有不法侵害上訴人等3人之住居安寧。又彰化縣環保局於107年間曾多次至系爭工廠稽查,經實測結果多未超過規定之分貝量而未開單告發,僅1次些微超過標準值,但於改善後已複查合格,且系爭工廠已於108年5月30日結束營業並申請註銷登記在案,上訴人等3人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張春潭10萬元本息;連帶給付上訴人張盧霜40萬元本息;連帶給付上訴人張英傑10萬元本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見本院卷第136-138頁):

㈠、不爭執事項:

⑴、上訴人等3人居住於彰化縣○○市○○路○○○巷○○號,而門牌

號碼彰化縣○○市○○路○○○巷○○弄○號房屋為張懷柔等2人所共有,出租與柳志坤經營系爭工廠,李淑對、柳佳旻、柳雅萍均為系爭工廠之工作人員。

⑵、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

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同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有土地登記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影本附於原審卷(見原審卷第31、361至365頁)。

⑶、108年6月12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00

00000000號函(原審卷第147頁)回覆系爭工廠,於說明三表示系爭工廠申請註銷稅籍登記一案准予先行受理,惟尚有所列之應行辦理事項,即依法定期限辦理清算,並俟繳清各項稅款罰鍰後,始准註銷稅籍。

⑷、○○醫院於108年1月17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見原審

卷第37頁),上訴人張盧霜患有高血壓、高血脂,並於醫囑欄填寫「患者因上述診斷於民國108年1月17日長期於本院門診治療」。

⑸、○○中醫聯合診所108年6月1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原

審卷第455頁),上訴人張英傑於107年6月5日至108年6月1日在該診所門診13次,係罹患消化系統疾病,未明示雙側耳鳴;○○中醫聯合診所另於108年12月14日開立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審卷第417頁),張英傑於102年12月13日至108年12月2日在該診所門診98次,係罹患消化系統疾病,未明示頭痛,並有○○中醫聯合診所之醫療費用明細收據、診所處方收費明細及收據附於原審卷(見原審卷第415、419至425頁)。

⑹、彰化縣環保局於108年1月11日以彰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

覆「說明:三、另查詢○○路000巷00號旁工廠係從事紙器印刷作業,查詢105年至107年陳情空氣污染案件共計21件次,部分稽查前均先行電洽台端詢問當下狀況,均表示屬不定時作業噪音。案經本局於108年1月8日獲報立即派員會同台端於指定地點執行低頻噪音檢測,所測結果核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予以第1次告發,並限期於108年4月8日14時前改善完成,屆期應改善至符合○○○區○○○○○段噪音管制標準44分貝」(原審卷第35頁)

⑺、彰化縣環保局多次至系爭工廠稽查,於108年1月8日稽查時

測得噪音音量49分貝,後進行背景音量量測,結果為44.6分貝,扣除修正值後音量為47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三類日間時段低頻噪音管制標準44分貝,而依法告發外,且經勸導改善後,彰化縣環保局於108年4月25日再次稽查,扣除修正值後量測結果為36.5分貝,符合管制標準,核已改善完成,此有該局108年9月16日彰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檢送之公害陳情系統案件清單。其餘稽查並未發現明顯有噪音汙染情事,均不予告發(原審卷第269至283頁)。

㈡、爭執事項:

⑴、系爭工廠所製造之噪音、震動,是否超過社會一般人所能容

忍之程度,而侵害上訴人之居住安寧及身體健康?

⑵、上訴人分別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張春潭10萬元、上

訴人張盧霜40萬元、上訴人張英傑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定有明文。

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居住安寧固可認為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之人格法益。然「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再參以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環保法規關於噪音管制之標準應係審酌一般人感受之重要因素,況且噪音管制法所稱之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該法第3條所明定。

㈡、經查,彰化縣環保局自108年1月2日至108年5月29日前往系爭工廠稽查12次(稽查時間及結果詳如附表所示),結果僅於108年1月8日稽查時,測得系爭工廠所發出之噪音音量為49分貝,後進行背景音量量測,結果為44.6分貝,扣除修正值後音量為47分貝,彰化縣環保局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三類日間時段低頻噪音管制標準44分貝,依法予以告發外,其餘稽查並未發現明顯有噪音情事,均不予告發。

而上開噪音超標部分,經彰化縣環保局勸導並命改善後,於108年4月25日再次稽查時,系爭工廠測得之聲響於扣除修正值後量測結果為36.5分貝,已符合管制標準,顯見柳志坤等4人已改善完成聲響超標部分(參見原審卷第269至283頁)。依上開說明,彰化縣環保局到場稽查噪音18次,僅有1次之聲響有超標情形,所占比率為5%,而該次逾噪音管制標準值僅3分貝,且系爭工廠自108年1月8日後,經彰化縣環保局15次稽查,結果均未再發生所產生聲響超標情事,依此情形而論,自難遽謂柳志坤等4人於上訴人居住區域所發出之噪音,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而不法侵害上訴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且情節重大。是上訴人主張其居住安寧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云云,即難遽採。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上訴人等3人主張因系爭工廠所發出之噪音致侵害其身體健康,並提出張英傑罹患消化系統疾病、張盧霜罹患高血壓及高血脂等疾病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單據為證(參見原審卷第35、417-425、451頁)。此為柳志坤等4人及張懷柔等2人所否認,上訴人等3人就此部分之主張,自應負舉證之責。惟上訴人等3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單據,僅能證明上訴人等3人確有罹患上開疾病,並未能舉證證明所罹患之前開疾病與系爭工廠所發出之聲響間,有何因果關係存在。且身處工商業社會之現代人,工作、人際關係、經濟、生活及親子間所產生壓力所導致之高血壓及消化系統疾病,時有所聞,而該等疾病有時亦與個人作息及飲食習慣息息相關,尚難以罹患高血壓及消化系統疾病,即遽認係系爭工廠所產生之噪音所致,兩者尚乏證據證明其因果關係存在。上訴人等3人既無法證明所罹患之疾病與系爭工廠所發出聲響間之因果關係,則縱認系爭工廠確實發出聲響,仍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要件不符,所為請求自難准許。

㈣、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91條之3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惟民法第191條規定,係工作物所有人設置、保管工作物有欠缺,致損害他人權利時應負賠償責任,而第191條之3規定,係指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例如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筒裝瓦斯廠裝填瓦斯、爆竹廠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參見立法理由)之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上訴人主張之事實,係系爭工廠所發出之噪音侵害上訴人之居住安寧人格法益,並非系爭廠房本身之設置或保管上有缺失致侵害上訴人之權利,而柳志坤等4人所經營之○○○○工業社,係紙張之加工裁切,亦非民法第191條之3所指具爆炸等危害之危險事業或活動,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與民法第191條、第191條之3規定要件不符,其據此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自屬無據。

㈤、另區域計畫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區域計畫法第1條參照),與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尚屬無涉。本件上訴人等3人主張張懷柔等2人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違規在土地上搭建系爭工廠並出租予柳志坤,固有彰化縣政府108年4月18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參見原審卷第33頁),惟依上開說明,區域計畫法之目的係在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與私權無涉,更與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符,上訴人等3人之請求,洵屬無據。又張懷柔等2人雖係系爭廠房之所有權人,惟並未參與柳志坤所設立系爭工廠之經營,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且上訴人等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張懷柔等2人就系爭工廠所製造前揭噪音有造意或幫助之行為,尚難僅因單純為系爭廠房之所有人,即令其等與柳志坤等4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至上訴人等3人提出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作為系爭工廠發出逾越管制標準噪音之事證(參見原審卷第293-322頁)。惟噪音取締並非警察之權責,且處理之警員並未攜帶任何測量音量分貝之儀器到場,至多僅能以個人感受為勸導,或因不同警員而有不同標準,此由上開紀錄單分局回報說明欄之記載多為「勸導將機器關掉」、「勸導改善」、「非警方職權,僅能道德勸說」等字句自明,尚難據此即認有符合環保署所訂頒之噪音管制標準值而達「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之事實存在。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等3人主張張懷柔等2人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搭蓋系爭工廠後,出租與柳志坤,並由柳志坤等4人經營系爭工廠,產生之噪音侵害上訴人等3人之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人格權,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張春潭10萬元本息、上訴人張盧霜40萬元本息、上訴人張英傑10萬元本息之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等3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附表:

┌──────────────────────────────────────────────┐│ 行政院環保署公害陳情系統--案件清單 │├──┬────┬─────┬────┬───┬──┬─────┬──────┬───────┤│編號│鄉鎮別 │案件編號 │污染者名│污染項│行業│處理日期(│處理情形 │處理備註 ││ │ │ │稱 │目 │別 │處理單位)│ │ │├──┼────┼─────┼────┼───┼──┼─────┼──────┼───────┤│1. │彰化縣員│00000000 │○○○○│噪音_ │工業│0000-00-00│不告發_查無 │1.陳情工廠噪音││ │林市 │_000 │工業社 │固定動│(廠│10:35:00(│污染或其他違│。2.該址為紙器││ │ │ │ │力 │)_其│彰化縣) │規情形或改善│印刷廠,於廠外││ │ │ │ │ │它 │ │完成 │巡視未發現有持││ │ │ │ │ │ │ │ │續性作業音量。││ │ │ │ │ │ │ │ │3.責請廠內人員││ │ │ │ │ │ │ │ │如有作業應注意││ │ │ │ │ │ │ │ │音量防制以維安││ │ │ │ │ │ │ │ │寧。 │├──┼────┼─────┼────┼───┼──┼─────┼──────┼───────┤│2. │同上 │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_查無 │1.108.1.5 14: ││ │ │_000 │ │ │ │14:54:00( │污染或其他違│54稽查。本案係││ │ │ │ │ │ │彰化縣) │規情形或改善│陳情噪音污染:││ │ │ │ │ │ │ │完成 │2.本案稽查前以││ │ │ │ │ │ │ │ │電話聯絡陳情人││ │ │ │ │ │ │ │ │惟並未接聽。3.││ │ │ │ │ │ │ │ │經依所陳地址現││ │ │ │ │ │ │ │ │場稽查,其該廠││ │ │ │ │ │ │ │ │並未作業,於周││ │ │ │ │ │ │ │ │界亦未有明顯噪││ │ │ │ │ │ │ │ │音污染情事。 │├──┼────┼─────┼────┼───┼──┼─────┼──────┼───────┤│3. │同上 │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告發_法規限 │1.108.1.8 14: ││ │ │_000 │ │ │ │]4:18:00( │制第一次告(│18稽查。本案係││ │ │ │ │ │ │彰化縣) │舉)發(不處│陳情噪音案件。││ │ │ │ │ │ │ │分) │2.本日接獲通報││ │ │ │ │ │ │ │ │立即前往陳情人││ │ │ │ │ │ │ │ │指定地點(家中││ │ │ │ │ │ │ │ │客廳)並會同凍││ │ │ │ │ │ │ │ │情人進行低頻噪││ │ │ │ │ │ │ │ │音量測,本次噪││ │ │ │ │ │ │ │ │音源為該廠作業││ │ │ │ │ │ │ │ │噪音,量測結果││ │ │ │ │ │ │ │ │為43.OdB(A) ,││ │ │ │ │ │ │ │ │後進行背景音量││ │ │ │ │ │ │ │ │量量測,結果為││ │ │ │ │ │ │ │ │44.6dB(A)扣除 ││ │ │ │ │ │ │ │ │修正後音量為 ││ │ │ │ │ │ │ │ │47.0dB(A)49.0-││ │ │ │ │ │ │ │ │44.6=4.4,修正││ │ │ │ │ │ │ │ │值為2.0),核違││ │ │ │ │ │ │ │ │反噪音管制法第││ │ │ │ │ │ │ │ │9條第1項工廠_ ││ │ │ │ │ │ │ │ │(場)第三類日││ │ │ │ │ │ │ │ │間時段低頻噪音││ │ │ │ │ │ │ │ │管制標準(44dB││ │ │ │ │ │ │ │ │(A),本局依 ││ │ │ │ │ │ │ │ │法告發。3.本次││ │ │ │ │ │ │ │ │量測之噪音源係││ │ │ │ │ │ │ │ │從事印刷品裝訂││ │ │ │ │ │ │ │ │及加工業.廠內 ││ │ │ │ │ │ │ │ │設有兩台裁紙機││ │ │ │ │ │ │ │ │,量測時僅一台││ │ │ │ │ │ │ │ │作中’廠外尚無││ │ │ │ │ │ │ │ │其他音量干擾。│├──┼────┼─────┼────┼───┼──┼─────┼──────┼───────┤│4. │同上 │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稽查 │1.108,01.25 09││ │ │_000 │ │ │ │09:00:00 │當時尚於改善│:00稽查。本案 ││ │ │ │ │ │ │(彰化) │期限中 │已於108年1月8 ││ │ │ │ │ │ │ │ │日依違反噪音管││ │ │ │ │ │ │ │ │制法第9條第1項││ │ │ │ │ │ │ │ │告發在案,並限││ │ │ │ │ │ │ │ │期改善中。2.本││ │ │ │ │ │ │ │ │案目前裁處中。│├──┼────┼─────┼────┼───┼──┼─────┼──────┼───────┤│5. │同上 │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_查無 │1.108.2.13 20:││ │ │_000 │ │ │ │20:40:30(│污染或其他違│40稽查。本案係││ │ │ │ │ │ │彰化縣 ) │規情形或改善│陳情案件。2.稽││ │ │ │ │ │ │ │完成 │查前電聯陳情人││ │ │ │ │ │ │ │ │,陳情人表示今││ │ │ │ │ │ │ │ │日無所陳噪音之││ │ │ │ │ │ │ │ │情事,仍向陳情││ │ │ │ │ │ │ │ │人說明倘發現污││ │ │ │ │ │ │ │ │染再向本局反映││ │ │ │ │ │ │ │ │,本局再派員前││ │ │ │ │ │ │ │ │往稽查。3.本局││ │ │ │ │ │ │ │ │仍前往所陳地點││ │ │ │ │ │ │ │ │稽查,稽查時大││ │ │ │ │ │ │ │ │門深鎖無作業跡││ │ │ │ │ │ │ │ │象,於周界巡視││ │ │ │ │ │ │ │ │,未發現有明顯││ │ │ │ │ │ │ │ │噪音擾寧之情事││ │ │ │ │ │ │ │ │。 │├──┼────┼─────┼────┼───┼──┼─────┼──────┼───────┤│6. │同上 │00000000_0│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檢驗 │1.本案係噪音第││ │ │02 │ │ │ │15:00:00(│合格 │一次告發限改屆││ │ │ │ │ │ │彰化縣) │ │期複查。2.本案││ │ │ │ │ │ │ │ │第—複查於108 ││ │ │ │ │ │ │ │ │年4月19日,惟 ││ │ │ │ │ │ │ │ │因無法確任噪音││ │ │ │ │ │ │ │ │源,爰未執行噪││ │ │ │ │ │ │ │ │音量測。3.第二││ │ │ │ │ │ │ │ │次複查於108年4││ │ │ │ │ │ │ │ │月25日下午3時 ││ │ │ │ │ │ │ │ │許會同於陳情人││ │ │ │ │ │ │ │ │住宅,由第一次││ │ │ │ │ │ │ │ │告發量測該工廠││ │ │ │ │ │ │ │ │噪音之稽查人員││ │ │ │ │ │ │ │ │協助確認噪音源││ │ │ │ │ │ │ │ │,並請工廠負責││ │ │ │ │ │ │ │ │人開啟原噪音源││ │ │ │ │ │ │ │ │機器作業以提供││ │ │ │ │ │ │ │ │量測,經於住宅││ │ │ │ │ │ │ │ │內原量測點量測││ │ │ │ │ │ │ │ │低頻噪音,量測││ │ │ │ │ │ │ │ │結果38.9dB(A) ││ │ │ │ │ │ │ │ │,背景音35.2d ││ │ │ │ │ │ │ │ │B(A),因二者相││ │ │ │ │ │ │ │ │差3.7dB (A) ,││ │ │ │ │ │ │ │ │修正量測結果為││ │ │ │ │ │ │ │ │36.5dB(A),爰 ││ │ │ │ │ │ │ │ │該工廠機器作 ││ │ │ │ │ │ │ │ │業產生之低頻噪││ │ │ │ │ │ │ │ │音36.5dB(A) ,││ │ │ │ │ │ │ │ │尚符合該區(第││ │ │ │ │ │ │ │ │三類)日間時段││ │ │ │ │ │ │ │ │工廠噪音(低頻││ │ │ │ │ │ │ │ │)管制標準44dB││ │ │ │ │ │ │ │ │(A )之規定,核││ │ │ │ │ │ │ │ │已改善完成。4.││ │ │ │ │ │ │ │ │該工廠改善措施││ │ │ │ │ │ │ │ │為將廠房門窗以││ │ │ │ │ │ │ │ │木板封閉阻隔噪││ │ │ │ │ │ │ │ │音。惟仍責請廠││ │ │ │ │ │ │ │ │方加強噪音管理││ │ │ │ │ │ │ │ │,以免影響鄰居││ │ │ │ │ │ │ │ │生活安寧。 │├──┼────┼─────┼────┼───┼──┼─────┼──────┼───────┤│7. │同上 │00000000_0│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_查無 │1.108.04.29 10││ │ │00 │ │ │ │10:35:00( │污染或其他違│:35稽查。本案 ││ │ │ │ │ │ │彰化縣) │規情形或改善│係陳情噪音案件││ │ │ │ │ │ │ │完成 │。2.本日稽查前││ │ │ │ │ │ │ │ │電洽陳情人了解││ │ │ │ │ │ │ │ │案件現況,惟陳││ │ │ │ │ │ │ │ │情人當時無法配││ │ │ │ │ │ │ │ │合會同量測,故││ │ │ │ │ │ │ │ │本局自行前往勘││ │ │ │ │ │ │ │ │查,該廠係從事││ │ │ │ │ │ │ │ │印刷品裝訂及加││ │ │ │ │ │ │ │ │工作業,稽查時││ │ │ │ │ │ │ │ │未作業,於周遭││ │ │ │ │ │ │ │ │巡視未發現明顯││ │ │ │ │ │ │ │ │持續性噪音影響││ │ │ │ │ │ │ │ │周遭安寧之情事││ │ │ │ │ │ │ │ │。 │├──┼────┼─────┼────┼───┼──┼─────┼──────┼───────┤│8. │同上 │00000000_0│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勸導 │1.108.4.30 ││ │ │01 │ │ │ │11:00:00│改善 │11:00稽查。陳││ │ │ │ │ │ │(彰化縣)│ │情製造噪音。2.││ │ │ │ │ │ │ │ │該廠為紙器裁切││ │ │ │ │ │ │ │ │作業,現場業者││ │ │ │ │ │ │ │ │從事機台模具拼││ │ │ │ │ │ │ │ │裝,機台無啟動││ │ │ │ │ │ │ │ │作業,於外巡視││ │ │ │ │ │ │ │ │亦無機台運轉作││ │ │ │ │ │ │ │ │業聲。3.請業者││ │ │ │ │ │ │ │ │家人轉達應加強││ │ │ │ │ │ │ │ │廠房機台音量防││ │ │ │ │ │ │ │ │制措施,以維安││ │ │ │ │ │ │ │ │寧。註:4/30 ││ │ │ │ │ │ │ │ │13:56再次進線 ││ │ │ │ │ │ │ │ │:該公司於下午││ │ │ │ │ │ │ │ │13:45分左右開 ││ │ │ │ │ │ │ │ │始出現製程噪音││ │ │ │ │ │ │ │ │。14:04已通報 ││ │ │ │ │ │ │ │ │。5/2 16:40再 ││ │ │ │ │ │ │ │ │次進線:該廠16││ │ │ │ │ │ │ │ │:20又機器震動 ││ │ │ │ │ │ │ │ │噪音。19:07再 ││ │ │ │ │ │ │ │ │次進線:機器震 ││ │ │ │ │ │ │ │ │動噪音持續至現││ │ │ │ │ │ │ │ │。19:29再次進││ │ │ │ │ │ │ │ │線:表示19: ││ │ │ │ │ │ │ │ │10停一下,19:││ │ │ │ │ │ │ │ │25再次噪音。 ││ │ │ │ │ │ │ │ │20:22再次進線 ││ │ │ │ │ │ │ │ │:現有噪音。 │├──┼────┼─────┼────┼───┼──┼─────┼──────┼───────┤│ 9. │同上 │00000000_ │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_查無 │1.108.5.7 ││ │ │002 │ │ │ │10:35:00│污染或其他違│10:35稽查。本 ││ │ │ │ │ │ │(彰化縣)│規情形或改善│案係民眾陳情案││ │ │ │ │ │ │ │完成 │。2.該廠從事紙││ │ │ │ │ │ │ │ │器裁切作業,稽││ │ │ │ │ │ │ │ │查時作業中,現││ │ │ │ │ │ │ │ │場僅一台紙盒製││ │ │ │ │ │ │ │ │造機台運轉中,││ │ │ │ │ │ │ │ │本日因時逢雨天││ │ │ │ │ │ │ │ │,有氣象干擾因││ │ │ │ │ │ │ │ │素,故無法量測││ │ │ │ │ │ │ │ │噪音。3.又該廠││ │ │ │ │ │ │ │ │已將廠房門窗以││ │ │ │ │ │ │ │ │木板封閉阻隔噪││ │ │ │ │ │ │ │ │音,仍責請業者││ │ │ │ │ │ │ │ │加強噪音管理,││ │ │ │ │ │ │ │ │以免影響環境安││ │ │ │ │ │ │ │ │寧。註:5/8 08││ │ │ │ │ │ │ │ │:32再次進線: ││ │ │ │ │ │ │ │ │該廠不定時有製││ │ │ │ │ │ │ │ │程噪音,陳情人││ │ │ │ │ │ │ │ │表示稽查前務必││ │ │ │ │ │ │ │ │電話告知。13: ││ │ │ │ │ │ │ │ │42再次進線:該││ │ │ │ │ │ │ │ │廠現在又開始噪││ │ │ │ │ │ │ │ │音,希望確實會││ │ │ │ │ │ │ │ │同稽查。13:55 ││ │ │ │ │ │ │ │ │已通報。16:53 ││ │ │ │ │ │ │ │ │再次進線反應現││ │ │ │ │ │ │ │ │在又有噪音,請││ │ │ │ │ │ │ │ │會同量測。5/9 ││ │ │ │ │ │ │ │ │10:34再次反映 ││ │ │ │ │ │ │ │ │:該廠現在噪音││ │ │ │ │ │ │ │ │,希望會同稽查││ │ │ │ │ │ │ │ │。 │├──┼────┼─────┼────┼───┼──┼─────┼──────┼───────┤│10 │同上 │00000000_ │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_查無 │1.108.05.15 ││ │ │003 │ │ │ │11:03:00│污染或其他違│11:03 稽查,1 ││ │ │ │ │ │ │(彰化縣)│規情形或改善│08.05.15 11:03││ │ │ │ │ │ │ │完成 │電聯陳情人。本││ │ │ │ │ │ │ │ │案係陳情案件。││ │ │ │ │ │ │ │ │2.稽查前電聯陳││ │ │ │ │ │ │ │ │情人會同,其表││ │ │ │ │ │ │ │ │示目前未有噪音││ │ │ │ │ │ │ │ │污染之情事,故││ │ │ │ │ │ │ │ │本局不需前往。│├──┼────┼─────┼────┼───┼──┼─────┼──────┼───────┤│11. │同上 │00000000_ │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_查無 │1.108.05.22 ││ │ │004 │ │ │ │11:15:00│污染或其他違│11:15稽查。 ││ │ │ │ │ │ │(彰化縣)│規情形或改善│108.05.22電話 ││ │ │ │ │ │ │ │完成 │回覆,無人接聽││ │ │ │ │ │ │ │ │。本日稽查時連││ │ │ │ │ │ │ │ │絡陳情人,因陳││ │ │ │ │ │ │ │ │情人電話無人接││ │ │ │ │ │ │ │ │聽,故本局自行││ │ │ │ │ │ │ │ │前往稽查。2.經││ │ │ │ │ │ │ │ │所陳位址巡視,││ │ │ │ │ │ │ │ │該址為一鐵皮工││ │ │ │ │ │ │ │ │廠,稽查時現場││ │ │ │ │ │ │ │ │未發現有噪音污││ │ │ │ │ │ │ │ │染情事。3.本局││ │ │ │ │ │ │ │ │將不定期巡視,││ │ │ │ │ │ │ │ │以維護該區域生││ │ │ │ │ │ │ │ │活品質。05/24 ││ │ │ │ │ │ │ │ │09:36再陳情, ││ │ │ │ │ │ │ │ │反映該廠現在噪││ │ │ │ │ │ │ │ │音。 │├──┼────┼─────┼────┼───┼──┼─────┼──────┼───────┤│12 │同上 │00000000_ │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_查無 │1.108.5.29 13 ││ │ │005 │ │ │ │13:55:00│污染或其他違│:55稽查。本案││ │ │ │ │ │ │(彰化縣)│規情形或改善│係陳情案件。2.││ │ │ │ │ │ │ │完成 │稽查前電聯陳情││ │ │ │ │ │ │ │ │人會同,其表示││ │ │ │ │ │ │ │ │目前無噪音污染││ │ │ │ │ │ │ │ │情事。故本局不││ │ │ │ │ │ │ │ │需前往稽查。 │├──┼────┼─────┼────┼───┼──┼─────┼──────┼───────┤│13 │同上 │00000000_ │同上 │同上 │同上│0000-00-00│不告發_查無 │1.108.06.05 14││ │ │006 │ │ │ │14:10:00│污染或其他違│:10稽查。本案││ │ │ │ │ │ │(彰化縣)│規情形或改善│係民眾陳情案件││ │ │ │ │ │ │ │完成 │。2.本日前往稽││ │ │ │ │ │ │ │ │查時,以電話聯││ │ │ │ │ │ │ │ │繫陳情人,其表││ │ │ │ │ │ │ │ │示該公司未有作││ │ │ │ │ │ │ │ │業,故無噪音情││ │ │ │ │ │ │ │ │事,無需進行噪││ │ │ │ │ │ │ │ │音量測作業。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