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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06號上 訴 人 鍾建民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被上訴人 甲女(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8日某時許為釋放壓力於喬裝為女子後,嗣於同日凌晨3時許,自其位在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居處,騎乘腳踏車外出。後於同日凌晨4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長安路附近之統一便利商店外,發現該商店店員協助被上訴人(警詢及偵查代號0000-000000即甲女)扣上所穿洋裝背部之鉤子後,迨甲女離開該店沿甘肅路旁往河南路方向獨自行走,遂心生淫慾,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將其騎乘之腳踏車停放在甘肅路路旁,以性交易為幌子向前搭訕,經被上訴人拒絕後,仍不放棄,於同日凌晨4時30分許,步行尾隨被上訴人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易鼎活蝦餐廳」前,告知被上訴人其已忍不住(台語)啦,要求與被上訴人發生性行為等語,經被上訴人再以「我不是流鶯,沒有在賣!你有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嗎?我有愛滋病不要碰我!我已經停經了!」等語拒絕。上訴人無法克制性慾,即違反被上訴人之意願,強行將之拉至該餐廳前庭柱子後方之地磚上,以雙手將被上訴人強壓在地上,脫去被上訴人之衣物、親吻被上訴人之胸部、以手指插入被上訴人之下體抽動數次,接續以陰莖插入被上訴人之下體來回抽送,直到射精為止,以強暴之方式,對被上訴人為強制性交之不法侵害行為。上訴人事後為躲避查緝,並將被上訴人之衣物取走,逃逸無蹤。上訴人上開不法侵害行為,經法院判處強制性交罪在案。被上訴人原患有輕度精神官能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因上訴人上開強制性交行為,病情加重而成中度身心障礙,致身心遭受極大衝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請求,逾上開請求範圍之部分,經原審判決駁回,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貳、上訴人答辯:否認對被上訴人為強制性交行為。雙方係出於性交易合意,或因被上訴人反應曖昧不明而使上訴人誤認達成性交易合意,尚存有諸多疑點。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表示要30萬元,結果上訴人只丟30元,認為遭上訴人欺騙,且被上訴人係自行脫下內褲,可見雙方有合意性交易。被上訴人指稱遭假陽具性侵害,但鑑定結果被上訴人陰部有上訴人之DNA,被上訴人指述有不實在。且被上訴人身體並無外傷,指甲亦無上訴人之皮屑DNA,上訴人身高165公分,體重約67、68公斤,為一般身材並非壯碩,案發地點臨大馬路,周遭均有住家,雖半夜時段,但仍有諸多行人路過,被上訴人可為大聲呼救或抵抗,必得路人及周遭住家注意,或指甲留存上訴人之皮屑,但被上訴人並未呼救或逃離,顯見兩造性行為過程,上訴人並無使用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之手段,兩造於前揭時地性交行為並無違反被上訴人意願。倘若有違反被上訴人意願,然被上訴人並未受到傷害,上訴人認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置辯。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並就上開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就上開敗訴部分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兩造聲明如下: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本院之判斷:

一、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前揭時地違反其意願而對其施以性侵害行為一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兩造係合意性交云云。經查: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遭上訴人施以不法性侵害之事實,業據其於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罪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即上訴人,下同)說我不是流鶯,我有愛滋病,被告硬要弄我,這樣對嗎?你因為人家可愛你就可以這樣?你管人家可不可愛,好好笑,那種人就是變態,所以檢察官我不要錢,我不是在賣的,我是故意問被告「你有錢嗎?」,被告包包帶好大一個,都這樣騙人,神經病,我當時故意問被告,被告說他有30萬元,被告走了丟了30元,我把錢撿起來給警察說被告丟30元給我,是什麼意思,太過份了,這種人不能讓他危害社會,讓他被關久一點,我不要錢,我不要跟被告和解。(107年8月8日凌晨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易鼎活蝦餐廳前庭柱子後方發生什麼事?)被告叫我躺著,衣服脫掉,我說「為什麼要脫」,被告說他「忍不住(台語)」,被告說他要跟我去土地公廟拜拜,騙我,把我強拉過去,我說「不要拉我,骯髒鬼」。我要怎麼辦?我被他殺死怎麼辦?我被他殺死的話,我就沒辦法。我被強拉過去,現在很多都殺人,我很怕,我瘦瘦的,被告腿這麼粗,我為什麼知道他的腿粗?因為他在弄我的時候,我有摸到他的腳……。被告用1支手指弄進去我的下方陰部,再2支,他說「好舒服」,他用他的陽具,不是普通的陽具,因為他熊抱我之後,把裙子掀起來,我轉過來看嚇一跳「怎麼這樣,怎麼女生有這種東西」,他男扮女裝,我嚇一跳,後來我跟他說我要去土地公拜拜,我說「我又不是在賣,我有愛滋病」,他說「沒關係」,氣死我了,我騙他說我有愛滋病,他也說沒關係,我不知道那個陽具是真的假的,還有鐵絲,我停經了怎麼可能會流血,他說「好爽哦出來」,拉出來他就把我的衣服拿走,好險我還有帶1件白色的外套,太陽出來的時候要穿的,我還有1只包包,山地人那種包包,用那個包包遮著,整個包起來才去前面的7-11超商報案。(當時於107年8月8日凌晨4時多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易鼎活蝦餐廳前庭柱子後方,被告用手指插入妳的下體陰道抽動數次及再用他的陰莖插入妳的下體,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我不願意,他壓著我,我這麼瘦,那個地上是有韓國草還有石頭。(妳的意思是說如果妳願意的話,不會在易鼎活蝦餐廳前庭柱子後方?)是。(所以當時妳是不願意被告對妳做這樣的行為?)當然不要,不然怎麼辦,沒有人救我,又沒有人。(當時妳有無反抗、拒絕?)怎麼拒絕?他壓在那邊,我怎麼拒絕?我拒絕也沒有用,我那麼瘦,我壓得過他嗎?(當時被告用什麼壓妳?)用手。(為何妳會坐到地上?)他叫我躺著,不然我怎麼辦,都沒有人救我。(妳是因為害怕,所以才會坐到地上?)對,害怕他殺死我,他叫我躺,我就躺,不然怎麼辦。(『請播放光碟檔案名稱:RCZA0068』畫面中比較矮的女生,走在前方的是誰?)我。(問走在靠妳左側後方的是誰?)甲○○。(當時妳是否要過馬路往亮亮幼兒園走?)因為我要去土地公廟拜拜。(所以妳當時本來要過斑馬線,是被被告拉往易鼎活蝦餐廳方向?)對。(所以當時妳是不願意跟被告過去易鼎活蝦餐廳?)對,我說不要。(『請播放光碟檔案名稱:YAVR1544』這個畫面是在易鼎活蝦餐廳左側路口,是否妳跟被告走在馬路上?)對,他拉我。(妳是否遭被告牽著或拉著往易鼎活蝦餐廳走過去?)對。(當時被告如何讓妳到易鼎活蝦餐廳前庭那邊?)我跟他說「不要」,被告說他「忍不住(台語)」,我說「怎樣?什麼忍不住,你有錢嗎?」,被告說他有錢,我說「我又不是在賣的,我有愛滋病,幹嘛?」,被告說「沒關係」……。(所以這也是違反妳的意願被被告拉到易鼎活蝦餐廳?)對,叫我在那邊,被告說他忍不住,有夠扯。(被告講『忍不住(台語)』的意思是什麼?)想強暴我。(當時妳被被告用力拉到易鼎活蝦餐廳後發生什麼事?)被告說「在這邊就好」,我說「不行,怎麼可以這樣,亂來,硬梆梆的,要躺你自己來躺」,被告就給我壓下去,叫我「脫衣服」,我說「怎麼脫」,被告說要幫我脫,好奇怪。我怕他殺我,怕被告包包裡面有帶工具,把我殺死怎麼辦。(當時被告是用他的陰莖插入妳的陰道?)對,先用手指再用陰莖,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陰莖,怎麼會流血,我看應該不是真的血,是他自己製造的樣子。(『請播放光碟檔案名稱:YENW2562』畫面中先出來的人是誰?)甲○○。(當時被告剛出來手上拿什麼東西?)我的衣服跟我的內褲。(當時被告有將妳的內褲跟衣服拿走?)對。內褲紅色,洋裝桃紅色加黑色。(後來妳如何離開?)我有帶很多東西,裡面有罩衫,太陽要出來要穿的,罩衫綁一綁,然後山地人的包包擋在前面,上面穿著,然後這樣走到7-11超商報警。(『請播放光碟檔案名稱:BWNC8695』畫面中的人是誰?)我。(這是什麼時間?)4點多,因為從7-11超商出來看他們的時間是4點。(就是被告對妳為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後,被告離開後,妳再從易鼎活蝦餐廳前庭出來?)對,我要去報案,那邊有公共電話。我有一件長罩衫,我穿著,裡面還有一件山地人的小外套,因為我沒有內衣,再用山地人刺繡的包包遮住我的下體,罩衫是長的不是短的,可以遮住屁股。(被告當時違犯妳意願,對妳為性行為的時間多久?)沒有超過10分鐘。(被告有無穿內褲?)沒有穿,他熊抱我的時候,我轉過去看是誰,結果他掀裙子給我看,我想說「怎麼這樣」,他男扮女裝,我就心裡有戒心。(妳能否確定被告有無穿內褲?)沒有穿,穿內褲怎麼掀開來就看到陽具,陽具還有繞鋼絲那種東西。(『請提示不公開卷第24頁』這是在易鼎活蝦餐廳前庭處,被告違反妳的意願在第24頁所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易鼎活蝦餐廳違反妳的意願對妳為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對。我不要,他硬要,我怕他殺死我,我如果不要的話,被他殺死的話怎麼辦。(在事發當天凌晨,被告在跟妳表達說想要跟妳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有無提到要給妳3000元作為代價?)不是,我說「我又不是在賣的,你有30萬嗎?」,被告說「有」,他騙人,我是故意提高價錢,我又不是在做那個,我故意這樣嚇被告,結果他說有,被告丟30元給我,當我什麼,神經病。(被告當天有無跟你提到3000元?)沒有。(被告有無跟妳講3000元?)沒有。被告亂講,他哪有說3000元。(妳為什麼會問被告說「30萬」?)我想說講高一點,他會不會嚇到,結果他不是,他硬要,他說他有,騙人,他有帶包包,很大包,神經病,他沒有帶包包?剛剛有看錄影帶,他把我衣服都裝進去,裝進去之後慢慢走,之後跑很快跑掉。我怕他殺我,不知道他會不會殺人。(在妳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妳有無大喊求救或是反擊被告或是試著要逃脫?)有,我有辦法嗎?我這麼瘦,他這麼強壯,我怎麼可能。(在做的時候,妳跟被告講說「停經了」的用意為何?)他的意思是說這樣不會懷孕,沒關係,我說「我停經了,你要用我做什麼」。(妳當時跟被告講說妳「停經了」是什麼意思?)我跟他說「我有愛滋病你也要?」,他說「沒關係」。(後來妳有跟被告表示說妳「停經了」,妳跟被告講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沒有意思。意思就是他強姦我,我不會懷孕,沒有證據的意思。(妳在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在發生性關係之前,當時是穿著內褲?)他熊抱我之後,就把我的內褲脫下來。(內褲是被告脫的還是妳自己脫的?)被告脫的。(為何與妳在偵訊中所述不同?)是被告脫的,後來我說「你要,我脫給你」。(所以妳說「你要,我脫給你」,後面內褲是妳自行脫下來?)不脫的話,我穿上去他不是要再脫?(所以後面這個動作妳有跟被告說「你要,那我脫給你」?)他說「好香」,好香他去香,奇怪,那是我的東西,你憑什麼脫。(你確實有跟被告說「你要,我脫給你」?)他要的話就送他就好,內褲很多,很奇怪,那個人真無聊。(既然妳有跟被告說妳不是在做流鶯,當時為何要主動跟被告提到30萬元的金額?)我說奇怪,我就不是賣的,我說多一點,看他會不會怕,結果他不怕,他說他有錢,有個屁,叫我去他家住,我是腦袋壞掉還去他家住。(所以當時妳是以為被告有錢?)我不知道他有沒有錢,我知道他變態,所以我跟他胡說。(所以妳是在事發之後認為自己被騙?)不是,我怕他殺我。(妳剛剛在前面也有說妳有問被告說有沒有30萬元,妳後來的陳述是說結果被告騙妳?)對,他騙我,結果就跑掉了,神經病,太惡劣了,這種人,我說我有愛滋病,他說沒關係。我騙他,我為了保護自己。(就妳方才所述當時的事發地點是地上有鋪韓國草,還有什麼樣的東西?)石頭。(在整個過程中,妳有無受到任何傷害?)有,不舒服。(是否有肉體上的傷害?)有。(哪邊有流血?)陰部,我拿濕紙巾來擦紅紅的。(除了陰部有衛生紙擦出紅紅之外,身體上有無受到其他的傷害?)沒有,就是下部有傷害,整個人骨頭都不舒服,好硬,因為我太瘦了,那不是變態狂嗎?在那種地方也在做,神經病。(當時為何妳會認為被告會想殺死妳?)因為新聞看很多。(就妳方才所述被告沒有對妳做任何言語上的威脅,所以這是出於妳自己主觀上的想像?)什麼想像?萬一我被他殺死呢!(其實當時被告並沒有做出客觀上會讓妳感到真的會被殺死的行為?)我很怕,在那邊胡說八道,人要殺人會跟你講嗎?你當律師會不知道?(『請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3379號卷第20頁反面』檢察官問妳當時是否有表達不願的意願或抗拒?妳答有,我跟他說我有愛滋病不要碰我,他說不怕,我跟他說我已經停經了,他說沒關係,這樣不會懷孕,我用手抓他的胸部,發現他應該是戴假胸部。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妳的目的是不要讓被告對妳為性行為?)對。(但被告仍然違反妳的意願對妳為性行為?)對。(本件發生的時間是在107年8月8日,當時妳身高跟體重為何?)150公分,40公斤。(當日妳在便利商店的時候,是否有叫店員幫妳調整妳洋裝背後的扣子?)對,是鉤子。(便利商店店員是男生還是女生?)女生。(被告說看到那個女生幫妳調整洋裝的鉤子,而認為妳是做應召女子,有何意見?)我不是做應召女子,聽他在放屁。(妳拒絕被告後說「我很貴,我30萬」,妳這樣的說法,是否會讓被告認為妳同意跟他發生性行為?)我不同意,我是故意說高一點的價錢,看他會不會怕,結果他說有錢,有大便,那種人是變態狂,我不要錢,我要他被關,最好不要放他出來。(辯護人跟被告都說妳不同意跟被告性交易,為什麼沿路跟他一起走到易鼎活蝦餐廳過程中,妳沒有強烈反抗也沒有大聲呼叫,有何解釋?)我怕他殺死我,怕他對我毀容,殺死、斷手斷腳。(是妳自己想的?)對,當然我要防止,不然我被他殺死,就沒有希望了。他自己說他忍不住,硬叫我過去那邊,不然我怎麼辦?反抗有用嗎?我跑得贏他嗎?……。(妳何時跟被告說妳沒有在做性交易,妳不要跟他做性交易?)很早就跟他說了。(當時妳在便利商店外面就跟被告說了?)……我準備走去運動,先去土地公廟拜拜,我說「我要拜拜」,他說要跟我去,他走在旁邊一直跟著,他說他忍不住,要過去那邊,我說不行,我沒有要賣,他的意思就是要強姦我。(被告要把妳從亮亮幼稚園帶去易鼎活蝦餐廳之前,妳有無跟被告說妳沒有在做性交易?)有,我有說我沒有在賣,你當我什麼。(妳當時如果拒絕,為什麼還要跟他一起走往易鼎活蝦餐廳?)他說他忍不住,因為那邊比較亮。(妳為何要順著被告的意走去易鼎活蝦餐廳,為什麼不逃離?)我跑得掉嗎?我腳斷掉,我是殘障人士,我有身心障礙卡。(妳的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是什麼手冊?)我腳斷掉,然後心理受到他這樣而申請的。(被告帶妳去易鼎活蝦餐廳前庭柱子前性侵的時候,妳怎麼跟被告說不要?)我說石頭硬梆梆的怎麼用,你瘋子……。(妳不缺錢的話,為何妳不拒絕又同意跟被告走去易鼎活蝦餐廳,不會很奇怪嗎?)哪裡奇怪?他這種變態如果殺死我怎麼辦,我為了保命,我要活命。(妳沒有逃跑或是推開被告?)我怎麼跑?我推他有用嗎?我推不贏他。(被告事後有無給妳30萬元還是他丟30元以後,2970元是否有給妳?)沒有,他丟的30元我撿起來當證據。(妳的陰道是否有流血受傷?)我有去檢查。(妳自己不會覺得痛?)會痛。我去臺中醫院驗的……等語明確(詳原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74號卷第87頁至第100頁反面)。

(二)復據原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74號刑事案件勘驗上開時地之監視器影像內容(詳上開侵訴字卷68頁背面至69頁勘驗筆錄),顯示:

⑴107年8月8日亮亮幼稚園編號8攝影鏡頭檔名YAVR1544部分:

00:00-00:3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畫面右方出現,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右後側一同往前行,期間上訴人用左手攙被上訴人行進,嗣後上訴人左手改搭在被上訴人左肩前進,過程中被上訴人有猶豫不願意前行的情形。

⑵監視器錄影光碟檔名RCZA0068部分:

00:00畫面顯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同自畫面右上方出現,被上訴人及上訴人一前一後同向行走,時有二人並肩而行的情形。00:28畫面顯示被上訴人欲單獨斜向穿越馬路,與上訴人行進方向不同,上訴人見狀趨前以左手拉被上訴人的右手,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原方向行走離開畫面。⑶現場及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其中檔案名稱YHQY4414部分:

00:00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右後側,左手搭在被上訴人左肩上,沿著馬路旁往易鼎活蝦餐廳的方向前進。00:14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沿著馬路旁行走至易鼎活蝦餐廳門前,被上訴人疑似有不願進入餐廳門口而有掙扎的情形,上訴人仍搭肩在被上訴人肩上,最後二人仍然進入餐廳門口。

上開監視錄影畫面內容顯示兩造互動,被上訴人並非自願與上訴人前往易鼎活蝦餐廳,倘若確如上訴人所稱兩造達成性交易合意,則被上訴人理應配合與上訴人一同行動為是,豈有如上勘驗結果有欲離開上訴人,甚至掙扎之行為舉動產生。

(三)兩造素昧平生,未曾謀面,彼此間不僅未有仇隙、金錢糾紛存在,亦未具有熟識值得信賴之情誼,而被上訴人並非從事性交易之人,未同意上訴人以3,000元或30萬元代價與其發生性行為,被上訴人之所以「我很貴!你有30萬元?我有愛滋病不要碰我!我已經停經了!」等語回應上訴人性交易之要求,無非係因擔心其身高僅150公分,而體重只有40公斤,身材瘦小,深夜孤身行走人跡稀少之街道,突遇上訴人搭訕,面臨上訴人身形170公分(見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379號卷第5頁背面之犯罪嫌疑人照片),體重約67或68公斤左右之成年男子,被上訴人顯然較為瘦弱,其單憑以弱小之肢體反抗或以激烈言詞剌激上訴人,現實上並無身形優勢得與上訴人相抗衡,且如遭遇暴力攻擊,被上訴人恐無法掙脫逃離現場,被上訴人遂虛與委蛇不敢極力掙扎或抓傷上訴人之身體,不得不與上訴人走到上述餐廳,亦深恐無法取得路人或附近住戶之立刻救助因而不敢大聲呼救,核與通常事理及社會常情相吻合,故難以被上訴人未有呼救或逃離之作為,遽以認定上訴人於案發前確與被上訴人達成性交易之合意至明。另參酌上訴人自承當時攜帶女用手提袋一節(詳上開偵字卷第14頁),此就第三人觀之,若該手提袋內是否裝有刀械等致命武器,亦未可盡知,被上訴人既與上訴人初次見面,其所疑慮如有過於激烈之肢體抗拒或大聲呼救求助等言行,上訴人隨即可能取出袋中之危險物品,加害被上訴人之生命,即無法排除此可能性,而類此情形,被性侵者抗拒性侵害時,或遭性侵者毆打成傷或喪失性命或毀容等慘事,迭經新聞媒體報導再三,時有所聞,屢見不鮮,此為眾所周知之事,故被上訴人稱其因慮及生命與身體之安全,因而選擇上述和緩之言詞,婉拒上訴人性交易之要求,尚與常理相符,堪以採信。

(四)又被上訴人於案發時對上訴人所言,其意在告知上訴人其為55年次,換算案發時原告已是52歲婦女,已至停止月經來潮,芳華不再,並曾剖腹產生育子女,若上訴人與要其性交易須付費30萬元,相較與年輕女子性交易而言,被上訴人性交易之索價極高,不值得與之交易。且被上訴人誆稱染有愛滋病,若感染此病,將無法治癒,此為通常人所知悉之事,其所言無非為了拒絕與上訴人性交易之要求,讓上訴人知難而退,並非同意與上訴人從事性交易行為,上訴人卻執意以上述強暴之方式,違反被上訴人之意願,對其為強制性交,但被上訴人宥於身材弱小及考慮生命安危,不敢貿然奮力反抗或大力抓傷上訴人,以致過程未使上訴人之身體留下任何傷痕,及警方未在被上訴人之指甲採集取得上訴人之皮膚等生物跡證,自屬被上訴人出於生命安全之考量,並非其同意與上訴人從性交易,自無法以此反面推定雙方已有性交易之合意。再參照上訴人自承案發當時其身上僅帶30元、其與被上訴人不相識及未曾聯絡、彼此間無任仇恨、事後未給付2,970元或29萬9,970元尾款予上訴人;及性交地點係易鼎活蝦餐廳前庭柱子後方粗糙之地磚上、性交時採用男上女下之姿勢等節屬實,則觀諸該處地點面臨大馬路,僅有柱子可供遮蔽,視野開闊;且性交所在之地磚十分堅硬及粗糙,若有行人及車輛往來經過此處極易見聞彼等性交之情形,而遭目睹者拍攝影片或照片,進而公諸於網路、報紙、雜誌等新聞媒體,其結果將使被上訴人之顏面掃地,羞於見人,被上訴人如不是遭上訴人以強暴手段為強制性交,其自無同意之理。況被上訴人躺臥在地磚上讓上訴人對其性交,則過程中被上訴人身體恐因而碰撞、摩擦地面產生疼痛感,在如此惡劣環境下豈有性交之快感可言。且兩造係互不認識,不知上訴人之姓名、住地等相關資料,雙方未有任何信賴基礎,如真有性交易之約定,被上訴人依理應先向上訴人收取性交款項,若上訴人如實相告其只有帶30元,被上訴人豈會同意僅收取30元,而同意讓上訴人積欠其餘款項,擔負事後追討無果之風險!此觀上訴人於性交易後未於當日與被上訴人約定交付尾款之時間、地點或留下其姓名、地址予被上訴人,作為將來給付尾款之用,以及上訴人於性侵後甚且將被上訴人之洋裝及內褲取走,讓被上訴人衣不遮體,用以延滯其報警之時間等節尤明。從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並未呼救,且身體並無外傷,指甲亦無上訴人之皮屑DNA,兩造係合意發生性行為云云,與常情有悖,洵無足採。

(五)綜上,上訴人確有以強暴之方式對被上訴人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等情,應堪認定。上訴人前揭不法性侵害行為,亦經原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74號、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2號判處上訴人犯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4年,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電子光碟卷宗為憑。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性交主要係侵害被害人之貞操權,而貞操權乃以性的尊嚴及自主為內容的權利,故不論被害人是否已結婚,只要侵害其性自主權,即應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而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上述不法性侵害行為,顯已侵害被上訴人之貞操人格法益,且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前揭行為致身心受有極大痛苦,受有中度慢性精神障礙(詳本院卷121頁身心障礙查詢資料),是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審酌上訴人為高職畢業,於冷凍公司擔任溫度控制員,月收入約36,000元,名下有汽車2輛;被上訴人為國中畢業,原從事勞力工作,本件案發後無法工作,名下無財產等情(詳原審卷81、88頁),復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等關於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上訴人精神上所受損害程度情狀,認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以50萬元為適當。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論述。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志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