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上 訴 人 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簡榮宗律師複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被上訴人 黃莉玲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
黃靖閔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消字第58號」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108年度消字第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